青浦区财政局关于编制本区2021年度 部门决算的通知
QB12010002021017
主动公开
青财库〔2021〕114号
无
2022.01.04
各区级预算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各镇财政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2021年度部门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42号)、《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编制本市2021年度部门决算的通知》(沪财库〔2021〕63号)有关要求,为做好本区2021年度部门决算工作,现就决算编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编报范围
本区2021年度部门决算编报单位范围应当与2021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保持一致,包括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等。
二、关于编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有序编报决算
各区级预算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各镇财政所要认真贯彻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坚决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依法依规将部门和单位取得的各类收入纳入部门或单位决算,严格预算执行,规范会计核算,强化绩效管理,健全反映所有预算资金的部门决算报告体系,扎实有序地推进决算编报工作。
(二)强化主体责任,提升决算编报质效
各区级预算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各镇财政所要全面清理核实收入、支出和结转结余,严格对账,在按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决算。进一步加大决算培训和指导力度,创新培训方法和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严把决算数据审核关,强化决算合法合规性审核,做到决算各项数据以经核实的会计数据为准。强化部门决算编报主体责任,各部门对所属单位决算纸质报表、电子数据以及相关资料,要按照相关规定及要求组织审核。
(三)拓展决算分析,深入挖掘数据价值
各区级预算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各镇财政所要积极拓展决算数据分析利用,依托信息化系统,重点围绕统筹财政资源、政府过紧日子等要求,对部门收入支出结构、预决算差异、结转结余资金、“三公”经费等情况和特点开展专题分析,深入挖掘数据价值。主动共享数据,扩大应用范围,充分发挥决算服务决策和促进管理的作用。
三、关于报送内容和报送时间
各区级预算主管部门(除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于2022年1月14日前,将本部门的部门决算汇总表(分科目打印至项级科目)、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以及经审核的汇总及分户电子介质数据(部门的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附在决算系统的“上报文档”中)一并上报区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审核。各部门要根据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和区财政局审核的意见及时进行决算数据调整后重新上报,完成2021年度部门决算编制工作。
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包括基层单位)、各镇财政所应于2022年1月18日前,将本部门的部门决算汇总表(分科目打印至项级科目)、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以及经审核的汇总及分户电子介质数据(部门的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附在决算系统的“上报文档”中)一并上报区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审核。各部门要根据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和区财政局审核的意见及时进行决算数据调整后重新上报,完成2021年度部门决算编制工作。
区财政局各业务科室应于2022年1月21日前,将经审核的本科室部门决算报表汇总及分户电子介质数据一并报送区财政局国库科审核。
区财政今年不再统一安排集中培训,部门决算培训视频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各镇财政所可从“上海青浦政务公共信息平台—视频点播—部门共享”栏目查询;部门决算编制软件和《编制要点》,可从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网站-工作动态-通知公告(https://www.shqp.gov.cn/fina/tzgg/index.html)栏目下载、查阅。
特此通知。
附件:2021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