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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

QB13010002021002

主动公开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2021.04.12

一、项目编号:SHXM-00-20201228-1034

二、项目名称:餐厨垃圾清运车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新洁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青浦区华新镇华新街318号

被投诉人2:上址: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128弄5号楼101室

被投诉人1: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人民政府

地址:上海海沪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新科路588号3楼

四、基本情况

本局于2021年01月12日收到投诉人对“餐厨垃圾清运车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SHXM-00-20201228-1034)的投诉事项,同时依法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收到了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提交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 招标文件中投标报价要求的内容表述不清晰,缺漏内容的评判标准不明确,不利于投标人准确相应投标文件,不利于评标委员会客观、公正评分 。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十五页“28.资格最终审查”夹带主观意识,违规采用“评定分离”,给采购人选定意向中标人扩大了操纵空间,将导致违规操作的行为。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16页“32.1 招标人无义务向未中标人解释未中标理由”的规定损害投标人对采购结果的知情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符合上海地方标准DB31/T681-2015《环卫车技术与配置要求》的检测报告的相关内容及要求具有唯一性、指向性,指向了唯一的特定检测机构,并对特定检测报告增至40分畸高的分值,未给供应商进行检测和提供检测报告预留必要时间,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要求投标车型须根据DB31/T681-2015《环卫车技术与配置要求》出具检测报告,若我公司投标车型为《上海环卫车辆达标产品型号汇总表》以外车型,特提出以下疑问:1、如果我公司为中标人,采购人是否协助提供上牌手续;2、如果不能协助中标人上牌,请回复原因。

投诉事项6:质疑答复后修改的评分标准,关于“研发能力”和“生产能力”的评分设置依旧不合理;各评分设置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及区间评分,属于评分因素未量化。

投诉事项7:招标文件把资格条件中“交货完工期限”,设置为评审因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质疑回复告知将会调整相关内容,但至今未发布。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4、5、7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事项1、2、3、6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被投诉人1、2的违法违规行为另行处罚。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