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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

QB13010002018017

主动公开

青财采(2018)92号

2018.09.30

一、项目编号:SHXM-17-20180608-1704

二、项目名称:青浦区校产中心办公家具项目(第二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东方万隆家俱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三环南路劲松东口乐澜宝邸1号5-603

被投诉人:上海市青浦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城中西路38号南楼304室

被投诉人:上海市青浦区校产管理中心

地址:青浦区万寿路55号

相关供应商:上海享意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享意”)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长建路777号731室

四、基本情况

本局于2018年8月13日依法受理了投诉人对“青浦区校产中心办公家具项目(第二包)”(采购项目编号SHXM-17-20180608-1704)的投诉事项,同时依法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收到了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提交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是:1、非合格中标人:上海工厂已闲置关闭,实际无生产能力;转包、分包、联合体投标均无效;2、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申请方为上海享意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由分公司生产加工,产品的(品牌/产地)不一致;3、《第21期中国环境标志政府采购清单》显示“覆面人造板家具”和钢木家具,覆面是指板式类家具,而非涂饰人造板家具;4、本次样品:根据认证证书认证范围,上海享意公司不具备油漆生产许可,本项目提供的样品属于非法来历;5、分公司生产地点的政府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项目不匹配、批复的范围非油漆类产品生产;6、生产检验设备,特备是针对本项目的水性漆的设备名称型号、照片和购买设备发票的金额等真实性待查实;评审委员会对于评分标准中: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完成本项目的设备配置情况)没有进行必要的综合考量,主观意思强,对投诉人所提供的水性漆国内领先技术水平的情况予以不采纳;环保指数不合格;7、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特别是在复审中,避重就轻、答非所问,不尊重有关规定,要求严查。

五、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1、2部分成立。经认定该部分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3、4、5、6、7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