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青浦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066号建议书面意见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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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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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6
区文旅局:
兹收到青浦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期间所提的第066号建议--《关于出台关于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资金相关政策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修订,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予以补助。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具备修缮能力但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根据《青浦区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办法(试行)通知》(青府规发(2018)2号)第十四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由业主单位出资,业主单位可向区文旅局申请经费补助,由区文旅局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视工程具体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
建议区文旅局根据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深入摸底调研我区不可移动文物现状,结合我区实际,研究修订我区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政府补贴范围、标准。
以上建议,供参考。
协办单位:青浦区财政局(盖章)
主要领导签发:
二〇二五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