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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浦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129号建议书面意见的答复

主动公开

2025.03.06

区发改委:

    兹收到青浦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期间所提的第129号建议——《关于加强镇属公司参与创投基金的建议》的书面意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有关管理要求明确,基金设立实行分级管理,中央财政出资基金应报国务院审批;省级、地市级基金报同级政府审批;县级政府严格控制新基金设立,并提级报上级政府审批;除以上情形外,不得以财政拨款或自有资金设立基金。从文件要求来看,镇级政府不具备设立独立基金的条件,镇属自有资金参与区级政府投资基金缺少通道。

    以上建议,供参考。

协办单位:青浦区财政局(盖章)

主要领导签发: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