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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财政局 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本区机构改革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QB13040002019004

主动公开

青财采(2019)21号

青浦区财政局

2019.03.20

 

各相关预算主管部门
按照《青浦区机构改革方案》,为确保我区机构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现就做好我区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资产管理工作基本原则
   本区机构改革工作涉及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青浦区机构改革方案》的总体部署和时间节点要求,确保国有资产随机构改革及时划转、合理调配、明晰产权、有序处置,准确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一)规范管理,防止流失。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在做好资产盘点、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制定资产划转及处置方案;并严格遵循资产配置和处置标准,规范办理资产划转、交接、处置相关手续,确保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落实责任,有序衔接。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是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和第一责任人,应当在本部门和单位中明确工作分工、落实管理责任,做到资产划出方、划入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有序衔接,协调一致。
  (三)把握重点,分类施策。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资产划转处置实施方案开展工作,明确拟划转、处置资产的分类和工作程序;对涉及的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重点资产应当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的有关管理规定。
  (四)加强指导,强化监督。区财政局、区机管局要加强本区机构改革工作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对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加强政策指导、管理服务和跟踪监督,及时了解本区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着力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二、规范资产划转处置程序
(一)部分资产划转。本区机构改革工作涉及部门和单位部分资产划转的,由划出方对拟划转资产进行资产清理盘点。资产清理盘点结果由划出方和接收方协商确认一致。划出方按照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管理职责分工,在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归口分别报区财政局、区机管局履行资产划转及处置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划出方和接收方做好资产划转、接收工作。
(二)整体资产划转。本区机构改革工作涉及部门和单位资产整体划转至其他部门或多个机构资产整体合并到新组建机构的,划出方要先冻结相关资产,盘点各类资产,核对资产账簿,编制账册目录,并做好资产清查和划转准备工作。接收方机构或新组建机构在完成挂牌后,整体接收相关资产,再根据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组织开展整体资产清查,按要求将资产清查报告和相关材料在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归口分别报区财政局、区机管局审核批准。
三、加强重点资产管理
(一)办公用房。本区机构改革工作涉及部门和单位办公用房的调配使用,应当严格遵循《青浦区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区机管局分别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研究提出方案,按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1.新组建机构,通过调整、整合解决办公用房,部分场所和设施要做到资源共享,各相关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服从办公用房的统一调配。由于整体办公资源有限,难以满足全部需求,相关单位要做好过紧日子的思想准备。
合并及新组建机构的部门和单位,原则上以经批准的挂牌办公地点为合并及新组建部门和单位的办公地,按批复的人员转隶和“三定”编制方案,原则上实施集中办公。对暂时不能集中办公的,领导机构要相对集中办公,逐步完成集中办公。
  2.撤销机构以及已安排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其原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属于区级党政机关的办公用房,由区机管局统一收回,统一调配使用。
  3.区级党政机关与其所属事业单位合署办公的办公用房,在部门和单位人员编制方案批复后,由区机管局重新核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
  4.区级党政机关超标准使用的办公用房、闲置的各类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商业用房、存量住房等),由区机管局统一收回、集中管理。
  (二)公务用车。机构改革工作涉及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遵循有关规定,严格公务用车编制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新、调配、处置公务用车。区财政局、区机管局严格按规定核定编制、调配车辆,有序保障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的公务通勤。
1.新组建机构的部门和单位,在“三定”方案批复后,由区财政局、区机管局按照管理职责分别审定其执法执勤用车和其他公务用车编制,调剂配备相应车辆。
2.合并组建机构的部门和单位,应将被合并部门、单位公务用车先归并到新组建部门和单位,待新组建部门和单位的“三定”方案批准后,由区机管局审定其公务用车编制。其中,实有车辆(非执法执勤用车)超出编制数量的,交区机管局处置;实有车辆不满编的,由区机管局调剂配备。执法执勤用车超出编制数量的,由资产所属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3.撤销机构的部门和单位,其公务用车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置。其中,公务用车(非执法执勤用车)由区机管局收回处置,并注销公务用车编制。执法执勤用车由车辆所属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处置,并报区财政局注销公务用车编制。   
(三)其他资产。
1.机构改革工作涉及部门和单位的办公设备、软件等方便移动的通用资产,原则上“资产随职能和人员走”,不得违规更换办公设备。
  2.机构改革工作涉及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本区现行相关资产配置标准限定范围内接收资产,确保不超编、不超标。部门和单位的超编、超标资产原则上按归口由区财政局、区机管局统筹安排。
  3.机构改革工作涉及部门和单位申请资产报废更新的,未达到使用年限等不符合报废更新标准的,不得报废更新;已达使用年限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应当继续使用。
  四、明确资产划转处置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区财政局、区机管局在本区机构改革工作中应及时做好政策制定、部署实施和业务指导等相关工作。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应成立本部门和单位国有资产划转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本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工作内容、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
  (二)方案制定。涉及国有资产划转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青浦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部门和单位《机构改革国有资产划转处置实施方案》,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资产盘点、清查、编制资产报告等资产处置相关材料;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拟定有关资产划转及处置方案。
  (三)方案审批。涉及资产划转的部门和单位将资产划转及处置方案,按归口分别报区财政局、区机管局履行资产划转及处置审批程序。
  (四)资产划转。按照区财政局、区机管局批准的资产划转及处置方案,涉及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办理有关资产的划转、接收、处置以及财务处理等手续。
(五)信息维护。按照资产划转及处置方案的执行情况,有关单位同步在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按规定程序更新资产数据信息、开设或注销资产信息账户。
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资产划转及处置等相关工作的时间节点,原则上应于20199月底前完成上述工作。
 

 
 

 

 
  五、严格落实资产管理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高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化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做好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本通知所明确的原则和程序,切实做好所涉及的资产清查、划转、接收等工作,确保国有资产随机构改革及时有序调整到位。
  (二)加强组织领导。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强化协调配合,明确推进机制和安排,明确实施方案和纪律,对部门和单位资产全面清理、盘点、清查,真实全面反映资产状况,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三)加强监督检查。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在机构改革中不得漏报、瞒报、隐匿和违规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按照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资产划转及处置报批手续。区财政局、机管局应加强对本区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上海市青浦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9 年3 月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