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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

QB13010002018007

主动公开

青财采(2018)15号

2018.02.14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宁波明兴金融设备实业有限公司
  址:宁波鄞州区咸祥镇咸兴路
  话: 0574-88313066
被投诉人:上海臻诚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址:上海市青浦区清河湾路980e通商务园五楼515
    话:021-59203378
当事人:上海市青浦区档案局
    址: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8628
    话:021-39716666
二、基本情况
本局于 20180112 依法受理了投诉人对“青浦档案局新馆库房专用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事项,同时依法向被投诉人及当事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并收到了被投诉人及当事人提交的相关书面说明及材料。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是:()招标文件要求所投产品的原厂家应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该文字表述要求投标报名厂商必须取得该证,与投诉人属于密集架生产企业没有关联,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诉人参与该项目的报名投标;() 招标文件要求所投产品的原厂家应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与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要求存在矛盾。
三、调查情况
本局对本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报名情况、质疑和质疑答复的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关于投诉事项(一)(二),经审查,本项目采购内容包括智能密集架、库房LED灯光照明控制系统、库房特殊设备、档案馆消毒专用设备,招标文件中明确合格投标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当事人根据项目特点设置。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本项目投标供应商既是密集架生成企业,又是具备《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厂家,投诉人所称的资格条件与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这一要求并不矛盾,不存在关联关系,被投诉人质疑回复函中对此作出了相应解释,可以认定其对招标要求理解存在偏差。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四、处理结果
综上,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20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