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QB13010002019006
主动公开
青财采(2019)35号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2019.03.29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索诺瓦听力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黄浦区蒙自路757号歌斐中心1502室
被投诉人:上海星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青浦区城中南路479号4楼
二、基本情况
本局于
2019年2月25日
依法受理了投诉人对“青浦区残疾人助听器等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SHXM-00-20190103-0212)的投诉事项,同时依法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收到了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提交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是:1、招标文件中关于无线听力套装技术参数第9条,“助听器兼容情况:几乎所有品牌的耳背式助听器+人工耳蜗处理器”,而上海美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好医疗”)所投产品不符合此项招标要求,投诉人认为美好医疗中标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严重违反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2、投诉人认为其提供的检测报告为国家级检测报告,并非省级和地方检测报告。
三、调查情况
本局对本项目的招标文件、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专家评审意见、评标报告、评标现场录音录像、质疑和质疑答复的相关材料等进行全面审查。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招标文件第45页“9、助听器兼容情况:几乎所有品牌的耳背式助听器+人工耳蜗处理器”,这一技术要求不是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美好医疗投标文件第117页“技术偏离表”中对上述技术要求响应为“我公司投标产品助听器兼容情况:兼容所有瑞声达无线助听器”,“偏离说明”为负偏离。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评审因素包含报价、综合实力、类似项目、产品参数、售后服务方案等,产品参数的偏离不是决定中标与否的唯一因素。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招标文件第52页评分办法中“第三方检测报告:根据投标人提供有效期内的所投产品材料的第三方检验报告进行评分。国家级以上检查报告的5分,省级以上检测报告的3分……”,存在前后表述不一,且要求不明,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的问题,会导致后续评审产生歧义。本局责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故本局不再对投诉事项2进行具体审查。
此外,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发现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属于没有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浦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