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QB13030002019003
主动公开
青财库(2019)64号
青浦区财政局
2019.06.28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级预算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
根据《关于开展本市2018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沪财库〔2019〕22号)的规定,为做好本区2018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现就财务报告编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各区级预算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各区级预算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按规定向所属预算单位布置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具体事宜。
涉及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预算单位,具体编制主体范围比照2018年度部门决算编制主体要求确定。
(二)各镇财政部门
1.组织镇级预算部门编制2018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各镇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29号)规定,组织本级预算部门编制2018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2.编制2018年度镇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各镇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30号)规定,在组织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基础上,编制镇本级政府2018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二、工作要求
各区级预算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区级预算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财务报告试点编制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职责分工、实施步骤、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等,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管理,务实基础
各区级预算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财政部门要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形成账务和业务相关联的控制机制,确保账实相符。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清查资产负债,及时清理往来事项,对清查出未入账的资产,要明确资产权属单位,及时计入单位会计账,并与2018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表有关数据相衔接。对2018年底尚未入账的政府储备物质、公共基础设施、文物资产、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资源等资产,要明确资产权属单位,设置备查薄进行登记,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相关成本、数量等信息进行说明。
各镇财政部门要全面清查政府股权投资,建立相关管理台账,详细记录股权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要按照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债务管理工作,确保政府财务报告中反映的政府债务信息真实、全面、准确。
各镇财政部门要着重加强资产负债清查工作的指导,着力解决区划调整、单位重组等历史原因造成的账实不符问题。对查实的资产负债等及时计入单位会计账,并在政府综合财务报表附注中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或有负债等重要资产和负债事项进行规范、全面的披露。
(三)规范核算,保证质量
各区级预算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财政部门要结合政府财务报告编制需求,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制度规定,规范会计核算,记录政府内部往来、收支对象等相关信息;编制过程中应严格按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要求录入上述信息,进一步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账务核对,为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提供基础信息。
各镇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应收应付事项的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严格规范地方财政暂付性款项管理的通知》(财办【2018】41号)的要求,落实分年消化方案,做到全面清理并正确核算。要严格执行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资金收回财政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清理盘活,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会计核算。
(四)加强培训,提升能力
各区级预算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要配备具备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或取得大学财会类专业专科学历及相应水平以上的人员从事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各区级预算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财政部门要抽调骨干力量,成立政府财务报告试点编制业务培训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使相关业务人员熟练掌握政府财务报告编制方法和要求,确保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质量。
三、时间安排及报送方式
(一)区级预算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2018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分以下两个阶段报送:
1.报表报送阶段:各区级预算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于
2019年6月28日
前将2018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表(电子数据),以及所属单位政府部门财务报表(电子数据)报送区财政局。
2.报告报送阶段:待初审通过后,各区级预算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于
2019年7月19日
前将2018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纸质)和电子数据,以及所属单位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区财政局。
(二)各镇财政部门
各镇财政部门应于
2019年7月19日前
将镇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及所属镇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电子版初稿)报送区财政局。
待市局8月上旬完成汇审后,
8月15日前
各镇财政部门应将修改完善后的镇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纸质)和电子数据及相关资料、本地区试点工作总结(纸质和电子版)。试点工作总结包括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经验、存在问题及相关政策建议等内容。
附件:1.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
2.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
青浦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