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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

QB13010002019002

主动公开

青财采(2019)7号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2019.01.28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上海晟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369
被投诉人:上海全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官山路1991408
二、基本情况
本局于 20181224 依法受理了投诉人对“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第二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SHXM-17-20181115-2336)的投诉事项,同时依法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收到了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提交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是:1、招标参数要求:除颤模式:全自动两步操作(需提供新的产品注册证)。根据其官方说明书该产品为三步除颤不满足。2、除颤能量:最高除颤能量可达150J-200J,具备三级能量递增功能。根据其官方说明书该中标设备未150J固定能量除颤,不存在递增功能。3、电池:双电池供电系统,高性能锂离子电池,低电量警报显示功能。根据其官方说明书其本体只有单电池,无双电池系统不满足。4、第8:具备故障提示功能,带直观状态指示器。根据其设备外观及说明书,其并无直观状态的指示器,所以不符合相关参数要求。投诉人认为上述为虚假参数,要求予以处罚。
三、调查情况
本局对本项目的招标文件、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专家评审意见、评标报告、评标现场录音录像、质疑和质疑答复的相关材料等进行全面审查。
关于投诉事项1234,经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产品除颤模式为全自动两步操作(需提供新的产品注册证);除颤能量:最高除颤能量可达150J-200J,具备三级能量递增功能;电池:双电池供电系统,高性能锂离子电池,低电量警报显示功能;具备故障提示功能,带直观状态指示器。被投诉人在其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中针对所投产品对应上述4项技术要求进行了响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提供了虚假参数。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发现评标委员会认定被投诉人投标产品部分技术参数存在负偏离,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扣分,属于没有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浦区财政局

                                     2019年1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