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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

QB13010002017018

主动公开

青财采(2017)94号

2017.09.12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 诉 人:上海岑曦贸易有限公司
    址:青浦区青湖路梦丹苑32号楼6
被投诉人:上海晨省企业管理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址:上海市青浦区盈港路453号(港隆国际大厦)503
相关供应商:台州市清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下抱居兴业街133
二、基本情况
本局于 201783 受理了投诉人关于“上海市青浦区高级中学直饮水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SHXM-00-20170426-2583)的投诉事项,同时依法向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采购人、供应商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并收到了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采购人、供应商提交的相关书面说明及材料。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是现场送样样机满足采购要求的实质不满三家,要求按照招投标相关规定,应定性为实际满足不足三家按流标处理。
三、调查情况
本局对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质疑和质疑答复的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请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进行评审。
关于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样品进行了审查,认为投标样品主要部分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此外,本局调查中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编制不规范,前后表述不一致等情况。
四、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此外,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招标文件存在编制不规范,前后表述不一致等情况,责令采购代理机构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2017 年9 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