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财政局 青浦区规划与土地管理局 青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区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的通知
QB1101000-2016-026
主动公开
青财预(2016)161号
青浦区财政局
2016.08.24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公司: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本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储备主体
按照《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的规定,本区土地储备工作由区土地储备中心承担,各镇、区管公司一律不得再从事新增土地储备工作。
二、关于土地储备规模
各镇、区管公司应当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每年第三季度提出下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并报区土地储备中心。区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区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局等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区土地领导小组审批。如遇当年度土地储备计划需要调整的,按上述程序报批。
三、关于土地储备资金
区土地储备中心年度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纳入区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在核定的本区债务限额内通过市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解决。土地储备项目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由区土地储备中心按预算和项目进度拨付至相关镇和区管公司指定账户。今后,各镇、区管公司一律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
四、关于资金使用管理
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不得用于土地储备机构日常经费开支。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各地不得借土地储备前期开发,搭车进行与储备宗地无关的上述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三)按照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等支出。
本通知从
2016年1月1日
起
开始执行(本文发文之日前已结算地块除外)。此前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青浦区财政局
青浦区规划与土地管理局
青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