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QB1101000-2016-029
主动公开
青财建〔2016〕169号
青浦区财政局
2016.09.0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院),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区级公司:
现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建〔2016〕5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竣工财务决算编报时限
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不得超过6个月。
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
区级项目主管部门本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区财政局批复;其他区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区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批复,报区财政局备案。
项目(法人)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规定用函的形式报送区财政局或区级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批复。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代建单位负责编制和报送。区财政局和区级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批复。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直接批复到项目(法人)单位。
镇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管理职责和程序要求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三、本通知自
2016年9月1日起
施行。原执行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青浦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