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QB13010002018006
主动公开
青财采(2018)14号
无
2018.02.14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江西华鑫钢艺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樟树市观上工业园
电 话: 021-37683115
被投诉人:上海臻诚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青浦区清河湾路980号e通商务园五楼515室
电 话:021-59203378
二、基本情况
本局于
2018年01月12日
依法受理了投诉人对“青浦档案局新馆库房专用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事项,同时依法向被投诉人及采购当事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并收到了被投诉人及采购当事人提交的相关书面说明及材料。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是:招标文件资质要求中“D、所投产品的原厂家应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与“B、投标人必须具中国档案学会批准的中国档案学会档案设备用品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或投标产品(密集架)具有国家档案局批准的《国家档案局的推荐产品》证书”,分别属于二种行业所持证书,被投诉人要求整合一起提供才能报名,显然不合理,限制了大部分潜在投标人报名。投诉人请求对被投诉人在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其停止招标。
三、调查情况
本局对本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报名情况、质疑和质疑答复的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本项目采购内容包括智能密集架、库房LED灯光照明控制系统、库房特殊设备、档案馆消毒专用设备,招标文件中明确合格投标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采购当事人根据项目特点设置。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上述证书与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这一要求并不矛盾,不存在关联关系,被投诉人质疑回复函中对此作出了相应解释,可以认定其对招标要求理解存在偏差。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四、处理结果
综上,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