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QB13010002018014
主动公开
青财采(2018)57号
无
2018.07.12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上海喜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70号C座2103室
电 话: 021-540107973
被投诉人:上海市青浦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上海市青浦区城中西路38号南楼305室
电 话:021-59732311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微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微米”)
地 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塘尾社区第三工业区4号I栋G栋
电 话:0755-23123260
二、基本情况
本局于
2018年5月25日
依法受理了投诉人对“青浦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湿垃圾就地处理项目”(采购项目编号SHXM-00-20180404-0609)的投诉事项,同时依法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收到了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提交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是:(一)投诉人认为其实力在行业中名列前茅,综合评分总分却异常低分;(二)深圳微米货物的尺寸和功率不能响应招标文件的内容,却是最终供应商。
三、调查情况
本局对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专家评审意见、评标报告、评标现场录音录像、质疑和质疑答复的相关材料等进行全面审查。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评审因素包含价格、技术、服务、综合实力、节能环保产品认证情况、招标文件编制等,综合实力不是决定中标与否的唯一因素。经综合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违法、违规评审的问题。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在投诉请求中认为深圳微米官网上中标同等型号货物的尺寸和功率明显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需求,标书里填写的内容却随意改变尺寸去响应招标文件。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官网截图或链接作为证据,深圳微米的投标文件对“货物的尺寸和功率”响应分别为“L
2310MM
*W
1500MM
*H
1660MM
,总功率24kw”、“L
2800MM
*W
1910MM
*H
1850MM
,总功率28kw”、“L
3210MM
*W
1930MM
*H
2060MM
,总功率32kw”,偏差说明均为“无偏差”。本项目中标产品制造商深圳微米向青浦区财政局提交的说明材料显示,中标产品满足招标文件关于“货物尺寸和功率”的要求,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为深圳微米投标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违法、违规评审的问题。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另外,投诉人在投诉请求中认为被投诉人没有实质性响应质疑函中关于“不知各家标书是否出现此类问题”这一事项,经审查,投诉人所提的此类问题 1“检测报告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检测标准提供”,深圳微米等3家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检测报告,2家公司未提供检测报告,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予以评分;问题2“技术参数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所有供应商均满足本项目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于技术参数偏离的情况,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评审;问题3“售后服务委托于第三方完成”,招标文件未对售后服务是否委托第三方作出要求;问题4“没有明细的施工方案”,招标文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明细的施工方案作为评审因素;问题5“售后服务响应时间未满足招标文件需求”,所有投标供应商均满足招标文件中关于售后服务响应时间要求;问题6“施工时间分布不合理”,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概况及招标需求”中“(八)、交货时间”要求“合同签订后20个日历天完成供货、安装,调试、验收工作”,但招标文件未对施工时间作出要求,也未将施工时间分布合理性作为评审因素;问题7“设备不能符合采购方需求的室外一体机的要求”,招标文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是室外一体机,只规定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等;问题8“菌种报价前后矛盾”,招标文件开标一览表报价包含10年菌种费,供应商均已实质性响应要求。虽1家供应商在“维修服务和零备件供应收费标准”中提供了对保修期满后,报价有效期为3年的菌种费标准,但未对本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问题9“应急响应措施不完善”,评标委员会按照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制定的应急响应措施,依据招标文件要求评审;问题10“报价金额核算有差错”,未发现供应商报价金额核算差错情况;问题11“付款条件没有响应”,所有投标供应商均满足招标文件中关于付款条件的实质性响应要求;问题12“产品说明不够真实和详细”,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根据供应商投标文件评审。本局在调查上述问题中,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违法、违规评审的问题。
四、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