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财政局2016年绩效考核实施意见
QB1403000-2016-015
主动公开
青财人〔2016〕197号
青浦区财政局
2016.11.02
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各镇财政所: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内部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财政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效能,根据《青浦区关于2014-2016年区级绩效考核实施意见》,结合财政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考核对象
区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各镇财政所
二、 考核内容
区局机关:基础工作38%、业务工作(包含重点工作、专项工作)权重占42%、部门互评权重占10%,领导测评占10%。
镇财政所:基础工作权重6%,业务工作权重占74%;部门互评占10%,领导测评权重占10%。
三、组织实施
基础工作考核由区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负责实施;业务工作由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组织实施;部门互评由区局组织人事科负责实施;领导测评由区局组织人事科负责汇总。
四、 考核程序
1、制定考核细则。年初由各部门根据工作目标和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确定各项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
2、部门自评。年终各部门结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依据测评标准进行自评打分,并申报加分项目。
3、局考核。各相关科室根据测评标准进行量化考核,同时开展部门互评和领导测评。考核工作于当年12月下旬开始至1月结束,在局组织人事科对考核得分进行汇总的基础上,经区局考评小组讨论后,提交局党组审定。
考评小组组成人员:局分管领导任组长,组织人事科、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代表参加。
五、 表彰
对考核优秀的部门,经党组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并公示后,将予以表彰。
六、 其他
1、 加分项目
(一) 区局机关科室。
加分内容1:由各考核部门对考核名列前茅的单位适当加分,但加分单位名额不能突破总数的30%,加计总分不得超过本项考核指标基本分的5%。
加分内容2:由各科室自行申报,即创新特色工作或者当年度条线上受到表彰的或科室以集体名义参加有关比赛活动取得名次的。由考评小组视申报情况进行加分,此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二)镇财政部门。
由各考核部门对考核名列前茅的单位适当加分,但加分单位名额不能突破总数的30%,加计总分不得超过本项考核指标基本分的10%。
2、一票否决:发生违纪违法案件、行政投诉并经查属实、违反计划生育、财政信息未按要求完成(仅限局机关科室),即取消评优资格。
附件:2016年财政局绩效考核评分标准
青浦区财政局
2016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