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级及以下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和证照管理的通知
QB14010002019001
主动公开
青财人(2019)34号
青浦区财政局
2019.04.02
区局各科室(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科级及以下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管理监督,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和证照管理的通知》(青委组[2014]19号)、《关于加强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若干规定》(青委组[2015]13号)有关要求,科级及以下干部因私出国(境)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个人因私证照由组织人事科集中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管理对象
局机关科级及以下干部
二、审批原则
1、科级及以下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因私出国(境)一切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2、短期申请出国(境)探望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的和短期出国自费旅游的,一般不超过15天,国家对侨眷、归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科级及以下干部应当利用节假日、公休假和调休,没有公休假、调休假按事假处理。原则上每年因私出国(境)不超过一次,无特殊情况的,与前一次间隔时间须在12个月以上。
4、涉密人员要在规定的销密期满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5、对法律规定不准出国(境)或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予办理。
三、报批程序
1、审批手续。科级及以下干部因私出国(境)办理审批手续具体流程为:①由本人填写《青浦区财政局科级及以下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1),提出个人因私出国(境)书面申请;②由所在科室审核后报相关领导审批;(副科及以下干部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正科由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③审批同意后,由申请人将《审批表》报组织人事科备案,组织人事科将相应因私证照交由本人办理相关手续。
2、其他手续:科级领导干部申办普通护照、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按照审批程序报领导同意后,由组织人事科出具证明材料,申请人自行办理后续手续。
四、制度要求
1、“一事一审批”制度。申请人应有明确的出国(境)计划,因私出国(境)事项获批后,如行程发生变化需办理补批手续。
2、请假制度。申请人应按有关规定履行网上请假手续,准假后方能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3、证照集中保管制度。科级及以下干部因私出国(境)证照(因私护照、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应交由组织人事科统一保管。新进人员在正式报到后15天内,应及时将其因私证照交组织人事科,并做好登记和交接工作(见附件2)。因私出国(境)者返回后10天内应将持有的因私证照交组织人事科保管。不按规定、无特殊情况逾期未交的通报批评教育。
4、核查制度。科级及以下干部经批准因私出国(境)返回并上交因私证照后,组织人事科根据原审批内容,查阅证照所登载的出入境信息,发现擅自进出未经批准的国家(地区)或出国(境)时间超出原审批时限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教育。
五、纪律要求
1、科级及以下干部在国(境)外应自觉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的事,不准接受外国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不准擅自更改行程或绕道第三国或在境外加签他国(地区)签证;不准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停留时间;不准在国(境)外从事各类非法活动。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干部,不得在国(境)外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
2、科级及以下干部应当自觉遵守出国(境)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相关手续。对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照人员,将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在出国(境)或者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甚至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出国(境)证照的人员,将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9年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
1、青浦区财政局科级及以下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2、青浦区财政局因私证照集中登记表
青浦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