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一级

字号

打印

关于对区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67号建议的答复

QB14030002018006

主动公开

青浦区财政局

2018.10.22

 

XXX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拓宽减量化结余资金使用渠道壮大华新集体经济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市政府关于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文件精神,按照“总量控制、增量递减、存量盘活、流量增效、质量提升”的土地管理要求,结合我区土地利用规划和现状,我区从2014年起持续开展推进集建区外现状建设用地减量化工作,这对全区整体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应该看到土地减量化工作也正契合国家生态环境治理大战略,减量化过程中淘汰了一批高污染、高能耗、低产出的企业,有效提升了我区土地利用的水平、质量和效率,极大地改变了以往以违法用地、高污染、高能耗、低产出等粗放式的经济发展模式,也为推动美丽乡村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创造了条件。
减量化工作面广量大,政府需要投入巨额资金,经区委区政府决策对街镇减量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全部收购,而且市级补贴也作了政策叠加,极大地保证了各街镇减量化资金落实和工作推进。
市区两级财政安排的减量化资金,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实行专款专用。为规范资金使用,区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青浦区集建区外现状建设用地减量化资金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201728号)。减量化作为常态化的一项工作,各街镇一般按先易后难顺序推进,地块减量难度和成本随着推进会不断递增,资金总体平衡周期长。区府文件要求各镇(街道)收到的区级指标收购费应结合今后年度减量化任务统筹使用,以前年度结余的指标收购费优先用于以后年度减量化项目,确保减量化项目的总体资金收支平衡。
减量化工作实施过程中,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造血机制的建立,区府印发的《青浦区集建区外现状建设用地减量化工作实施方案》(青府办发〔201457号)中对土地收益保障、出让方式创新、土地综合政策利用和减量实施中利益保障等方面提出了要求。青府办发〔201728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各村级集体资产在减量化项目中收到的补偿款,其使用用途由该村社区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报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资金用途应优先保障村级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即村级自有集体经济减量后所得补偿收益,村级组织可自行配置。  对于您在书面意见中提出的“拓宽减量化结余资金使用渠道壮大镇级集体经济”的建议,意见诉求目标是壮大镇级集体经济,途径是拓宽减量化结余资金使用渠道。
在减量化实施过程中,各街镇作为减量化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需要落实减量化后续的相关工作,也包括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造血机制。减量化结余资金从根本上说是财政性专项资金,制度规范约束力是相当严格的,直接用于壮大集体经济有些问题还需进一步探讨:一是国有和集体资金的转性问题;二是财政资金应该体现公益性的问题。
综上所述,您书面意见所提诉求,基于各街镇情况的不同,为更有利于街镇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我们认为不宜区级层面硬性作统一规定。同时希望街镇要切实履行好减量化工作的主体责任,多方考虑维护好集体经济利益的保障和发展。过程中涉及资金投入的,在保证辖区内以后年度减量化资金需求的,可对结余资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相关规定收回本级财政,由党委政府决策后统筹使用。 
青浦区财政局
2018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