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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财政局2017年绩效考核实施意见

QB14030002017008

主动公开

青财人(2017)86号

青浦区财政局

2017.08.31

 

局机关各科室、各镇财政所: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内部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财政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效能,根据《青浦区2017年度区级机关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结合财政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考核对象
区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各镇财政所
二、考核内容
(一)区局机关
1、领导评价(20):由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对各科室综合履职情况测评(各占10分);
2、重点工作(40):主要考核区委重点推进和督查工作和区府重点工作中涉及财政相关内容、区局年度重点工作及党风廉政责任制项目;
3、基础工作(20):主要考核各科室人员管理、党风廉政和作风建设、行政效能、政务信息等工作;
4、基层评价(10):主要由镇财政所对各部门履职情况作出评价;
4、部门互评(10):主要由各科室进行互评。
5、加分指标(10分)
1)部门工作在市、区级考核中获优秀;
2)部门工作区级及以上报刊重点宣传报道的;
3)部门工作在全市、区有引领作用并召开现场会。
上述每一项可酌情加5分,加分上限为10分。
(二)镇财政所
1、领导评价(20分):主要领导占10分,其他班子领导10分。
2、业务工作(60分):由各相关业务科室由各部门根据工作目标和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进行考核。
3、基础工作(10分):主要考核参加学习活动情况、信息报送等工作。
4、部门互评(10分):主要由镇财政所进行互评。
5、鼓励性加分指标(上限为10分)
1)工作具有创新性示范性,在全区层面上作为典型推广。
2)获得区级及以上报刊重点宣传报道的。
3)超额30%及以上完成下达的定量指标的。
上述每一项可酌情加5分,加分上限为10分。
三、组织实施
基础工作考核由区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负责实施;重点工作、业务工作由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组织实施;基层评价、部门互评由区局组织人事科负责实施;领导测评由区局组织人事科负责汇总。
四、考核程序
1、制定考核细则。由各部门根据工作目标和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确定各项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
2、部门自评。年终各部门结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依据测评标准进行自评打分,并申报加分项目。
3、局考核。各相关科室根据测评标准进行量化考核,同时开展部门互评和领导测评。考核工作于当年12月下旬开始至1月结束,在局组织人事科对考核得分进行汇总的基础上,经区局考评小组讨论后,提交局领导班子审定。
考评小组组成人员:局分管领导任组长,组织人事科、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代表参加。
五、表彰
对考核优秀的部门,经党组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并公示后,将予以表彰。
六、结果应用
部门考核结果作为中层科级干部考核的重要参考,并与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年度考核相挂钩:若我局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根据区考核文件,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单位,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从15%提高到20%),则增加的名额向当年度考核优秀的科室倾斜。
七、其他
本实施办法由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2017 年8 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