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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作人员实行外出活动报告制度的通知

QB14010002018001

主动公开

青财人(2018)24号

青浦区财政局

2018.03.09

 

各科室、中心:
为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规范干部外出报备制度,切实加强干部监督管理,更好地统筹安排各项工作,经研究决定,实行财政干部外出活动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出活动事项范围
1、学习考察、会议、培训、疗休养、体检、探亲等活动;
2、因公、因私外出本市且当天不能返回的全部事项。
3、出国出境按照局出国(境)审批和证照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二、外出活动报告对象
1、局科级及以下全体工作人员(含事业编制人员)。
2、区管干部的外出活动报告按区有关文件执行。
 

 
三、外出活动报告要求

 

1、外出活动采取书面报告、逐级审批形式。外出人员填报《财政局工作人员外出活动报告单》(见附件)后报相关领导审批,副科及以下人员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正科(含科室主要负责人)由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审批完成后报组织人事科备案。

2、由局内部相关科室组织的需要出市的集体活动(如体检、疗休养等)由组织牵头部门统一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科备案。
3、外出活动人员自完成审批同意外出手续后方可进行。
四、外出活动纪律约束
1、外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报告制度(包括节假日、法定休假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出。返回后,应于2天内向所报批的领导、部门销假。如有特殊情况需紧急外出未能事前报备的,即时口头报告,返回后2天内补办外出审批手续并附情况说明。
2、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应事先告知本部门未外出的负责干部。外出期间始终保持联系顺畅。
3、组织人事科负责定期对本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对未按制度规定报批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给予批评、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等。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青浦区财政局工作人员外出活动报告单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201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