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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公务活动差旅费保障的通知

QB1403000-2016-014

主动公开

青财办〔2016〕189号

青浦区财政局

2016.10.09

 

各科室、中心:
根据《关于青浦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公务活动差旅费保障的通知》(青财行2016163号)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局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做好本局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到市中心城区、其他郊区县及本区较远地区开展公务活动差旅费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销标准
()区外公务活动
住宿费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伙食费和交通费按公务活动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其中:
1、对自行驾车前往的(包括公共交通),到市中心城区、浦东新区、宝山区、嘉定区、松江区、闵行区、奉贤区、金山区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合计为每人每天120元,到崇明县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合计为每人每天150元。途中发生的过桥过路费用,可另外凭发票据实报销。
2、对局统一租车的,每人每天报销费用120元,其中100元用于支付租车费用,20元归个人所有。
(二)区内公务活动
到区内较远地区开展公务活动的,根据路途远近设定两档差旅费报销标准,其中:到赵巷镇、重固镇、朱家角镇、香花桥街道等地区交通费为每人每次50元;到徐泾镇、华新镇、白鹤镇、金泽镇、练塘镇等地区交通费为每人每次80元;到较远区级公司及区级相关单位开展公务活动的,按该单位工作地对应的镇、街道报销标准报销,其他地方一律不得报销。如无特殊原因,同一公务活动人员自行驾车的应拼车前往,拼车前往的仅驾驶人员享受差旅费补贴;若一天内涉及两个镇区域范围的,同方向的按就高的原则补贴,不同方向的据实补贴。
上述开展区外、区内公务活动统一安排住宿、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相关费用。
二、审批制度
(一)参加出差活动前,需具备的依据:
1、明确的公务活动通知,如会议通知、检查通知等;
2、人数超过公务活动通知,或者参加公务活动缺少明确依据的,需填写《青浦区财政局公务活动审批确认单》,经科室局分管领导批准。
(二)差旅费报销时:
1、提供参加公务活动的相关通知,或者《青浦区财政局公务活动审批确认单》,采用《青浦区财政局公务活动审批确认单》的,需经对方签字确认。
2、填写《青浦区财政局公务活动差旅费报销单》,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三、经费列支渠道
要从严控制公务活动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上述开展公务活动而发生的差旅费支出,原则上在本局公用经费定额内安排。
四、其他事项
(一)在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鼓励本局工作人员充分使用网络、交换站等传输工具,避免无谓的差旅活动。
(二)在工作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鼓励本局工作人员拼车出行,并严格遵守交通规章,高度重视交通安全。
(三)局领导单独租车所发生的租车费,原则上不在原交通费统筹余额中列支。
(四)本局个人交通费统筹制度停止执行。
(五)对局统一租车所发生的租车费在报销的每人每天100元中支付,不足部分在原交通费统筹余额中列支,待原交通费统筹余额使用归零后,另行制定办法。
(六)参加出差活动结束后,出差人员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个人应得的出差补贴,由财务人员于次月10日前打入报销人工资卡。
本通知自201641 日起执行,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2、青浦区财政局公务活动差旅费报销单
 

 

 

 

2016109

 

 

 

 

 

 

青浦区财政局

 

附:1、青浦区财政局公务活动审批确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