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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财政局关于停止执行培训年度计划备案及执行情况报告规定的通知

QB13040002019036

主动公开

青财行(2019)112号

2019.11.08

各部、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青浦区区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青财行〔2017〕96号)实施以来,各单位按照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培训费管理支出,加强培训计划管理、审批管理和内部控制,培训管理新机制已基本建立并有效运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等有关文件规定,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停止执行培训年度计划备案及执行情况报告规定的通知》(财行〔2019〕231号)精神,现就培训年度计划备案及执行情况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青浦区区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青财行〔2017〕96号)第七条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二、各单位应当继续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培训费管理有关规定,完善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严格计划执行,规范培训费管理,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中共上海市青浦区委组织部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