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QB140300020240007
主动公开
青财采〔2024〕104号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2024.09.02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重庆大神造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路52号
被投诉人1:上海市青浦区教育综合事务中心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万寿路55号
被投诉人2:上海市青浦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城中西路38号南楼
二、基本情况
本局于2024年7月29日依法受理了投诉人对“新开办幼儿园校具项目”(采购项目编号:310118000240605106473-1823736)的投诉书,同时依法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收到了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提交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是:1、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2、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3、招标文件部分内容表述不清楚、含义不准确;4、质疑答复内容与事实明显不符。该投诉人的投诉请求是1、暂停项目后续采购活动;2、删除对检测报告出具时间的要求;3、删除“综合实力”评审项;4、对评分标准进行细化;5、对投诉事项3中提及的事项进行明确;6、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调查情况
本局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质疑和质疑答复等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邀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进行论证。
本项目于2024年6月19日发布采购公告,6月24日和6月27日分别发布更正公告,修改招标需求中部分内容,并将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和送样及现场搭样时间从7月10日修改为7月15日。7月2日投诉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7月15日予以书面答复,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人遂向本局提出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本局确认以下事实:1、“新开办幼儿园校具项目”招标文件P27“第四章 九、检测报告要求3、检测报告有效期:检测报告签发日到本项目投标截止日间隔不超过一年。”
2、招标文件P30-37“评分细则…综合实力(0-6分)主观分 一、评审内容:生产能力、仓储面积、管理制度。二、评审标准:投标人生产能力是否较强、是否具有足够的仓储面积、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得0-6分。”
3、招标文件P30-37“评分细则…实样(0-10分)主观分 一、评审内容:XX实样。二、评审标准:根据投标人提供XX实样的实际呈现情况,包括样品的质量、工艺、外观、细节、配件、环保特性等给予综合评价…”
4、招标文件附件“新开办幼儿园校具项目采购需求”中详细描述了包件1、2、3、4、5的样品及小样清单所需的“产品名称、规格尺寸、技术参数、参考图片、数量、单位和小样”要求。
5、招标文件P30-37“评分细则…安装组织(0-5分)一、评审内容:物流保障、安装工艺及工序、安装进度、安全措施、人员配备。 二、评审标准:物流保障是否安全高效、安装工艺及工序是否科学合理;安装进度是否合理;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人员配备是否充足。得0-5分。”
6、招标文件P25“第四章 六、付款方法本项目由青浦区教育综合事务中心作为采购人,最终资金结算将和学校发生;各包件中标货款,在采购人收到货物及其发票并且合同验收单或合格验收报告出具后,将在其2025年度预算下达后支付。”
7、招标文件P30-37“评分细则…类似业绩(0-6分)客观分 一、评审内容:近三年以来类似项目业绩。二、评审标准:是否属于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由评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在业务内容、技术特点等方面与本项目的类似程度进行认定…”
8、招标文件P4“第一章 投标邀请 二、项目概况6、交付日期:合同签订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供货并安装到位。7、交付状态:完成送货上门、就位、安装、直至验收合格。”
9、招标文件P24-25“第四章 四、质量标准与验收要求…2、本项目验收将由采购人组织进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质量标准和验收要求为按照上述规定一次验收合格。…5、本项目各包件货物送达各学校后,中标供应商需提供每校1份货品全性能检测报告,检测货品由用户方指定,检测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教育综合事务中心从每包件货物清单中各抽取一件产品送省市级检测机构进行全性能检测,费用由教育综合事务中心承担…”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11、《青浦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财政支出执行管理的通知》(青财预〔2016〕59号)明确“区镇两级财政部门要加快预算批复,在人大批准预算后的7天内批复各部门的部门预算…各部门要在收到部门批复后的7天内将预算批复到所属各预算单位。”
本局认为,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8007-2011《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型式检验8.3.1条a)项“正常生产时,应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周期一般为一年”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一年内的检测报告具有合理性;采购人并未对仓储面积做出具体限制,将具有仓储面积作为综合实力的其中一个评价因素并无不妥,不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的主观分评审内容(实样、材质、生产组织、安装组织、售后服务、综合实力)已根据项目采购特点进行合理的细化量化。经专家组论证,认为本项目评分细则设置具有合理性。主观分评审需要专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客观考量对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以及样品作出评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青浦区人大审议当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时间通常为一月份,预算下达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青浦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财政支出执行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可以合理预估,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表述的“在其2025年度预算下达后”表述清楚、含义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采购人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供应商提出类似业绩作为评审加分标准。经专家组论证,认为上述表述清晰合理。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要求家具交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供货并安装到位”,并未规定完成验收的具体时间。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
四、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浦区财政局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