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财政局关于转发《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QB11010002017026
主动公开
青财库(2017)112号
青浦区财政局
2017.09.2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院),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沪财库〔2017〕3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财政局实施意见中已经明确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方式、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财政专户资金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存放管理等,并提出工作要求,我区不再另行制定本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
二、各镇财政部门开展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以及镇级预算单位开展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须按照本文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