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财政局关于编制2017年区本级部门预算和2017年-2019年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的通知
QB1102000-2016-012
主动公开
青财预〔2016〕162号
青浦区财政局
2016.08.29
各部、委、办、局(院)、社会团体、区直属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区管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推进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发﹝2015﹞3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编制区本级2017年部门预算和2017年-2019年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编制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预算法和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决定要求,紧紧围绕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位一体”战略部署,加大积极财政政策实施力度,推进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强化规划引领作用;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严控一般聚焦重点;加大资金统筹力度,推进预算统筹协调;完善支出标准体系,加强资产预算管理;规范项目支出管理,加快支出执行进度;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深化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努力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
二、编制基本原则
(一)合法真实原则
财政中期规划和部门预算编制要符合《预算法》及相关法规,部门预算编制要科学、真实、准确、全面反映本部门收支情况。
(二)突出重点原则
紧紧围绕本区中心工作统筹财力,突出重点,确保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以及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
(三)讲求绩效原则
强化预算绩效理念,所有项目支出要填报明确的绩效目标。
(四)规划约束原则
强化中期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编制的约束,年度预算编制必须在中期财政规划框架下进行,未纳入中期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规划期的年度预算。
三、编制主要任务
(一)强化部门责任主体意识,提高年度预算的准确性
根据《预算法》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二)深化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突出部门预算总量约束
根据上级部门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工作,对未来三年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对规划期内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明确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并通过逐年更新滚动管理,逐步建立健全中期管理框架,强化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力。根据本区关于推进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工作要求,各部门要认真梳理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对照“十三五”规划,编制2017-2019年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各部门编制的2017-2019年支出规划,要与2016-2018年支出规划相衔接,对于支出规划发生重大调整的,要在报送部门预算时提供书面说明。
(三)完善全口径预算管理,增强政府预算统筹力度
2017年本区将继续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统筹安排,政府性基金已作安排的,一般公共预算不再安排或减少安排。继续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统筹使用。进一步研究理顺国资经营预算和一般公共预算的支出保障关系,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2017年调入比例提高到22%,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覆盖范围,推进两本预算之间的统筹协调。
(四)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努力降低政府行政成本
按照《预算法》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规定,严格执行本区各项经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预算规模。除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和政策事项外,财政拨款的项目支出预算原则上不超过2016年预算规模。继续按照“零增长”原则编制“三公经费”和“会议费”预算,各部门2017年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总量及分项数,原则上不超过2016年预算数,2017年会议费原则上不超过2016年预算数。不得无预算、超预算执行,切实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同时,各部门提前做好项目储备,推动项目向前端延伸,有机衔接业务管理与预算管理,确保预算批复后资金能及时拨付使用。
(五)推进存量资金盘活工作,完善预算执行考核机制
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要求和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本市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沪财预〔2015〕117号)、《关于做好2016年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沪财预〔2016〕36号)的规定,各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力度。预计2016年底前无法支出,且结转2年以上的项目资金,应视同结余资金,全部编入2017年度部门预算,统筹用于部门新增项目支出。没有主动编入部门预算的结余资金,由区财政局全部收回,统筹安排使用。同时,进一步完善区级部门预算执行进度考核机制,将财政预算支出进度通报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依据。
(六)规范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实现绩效目标全覆盖
2017年起要求各部门应以部门职能履行需要和事业发展目标为核心,参考部门“三定”方案、发展规划、支出功能科目等,对一级项目支出进行全面梳理,实施一级项目规范管理和精简整合,推动一级项目聚焦支持部门发展战略规划。细化充实二级项目和三级项目信息,清晰反映项目内容、具体活动和支出需求,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同时,各部门要牢固树立预算绩效管理理念,进一步扩大绩效目标编制范围。2017年区级部门预算申报的所有项目支出都要编报绩效目标,实现预算绩效目标编审全覆盖。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落实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对绩效较好的项目优先支持,对绩效较差的项目进行整改、调减或撤销。
(七)加大部门预算公开力度,提高财政资金透明度
按照《预算法》规定,预算信息公开要完整和细化,2017年除涉密信息外,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单位均要公开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并且按支出功能分类细化编制到项级科目,按经济分类细化编制到款级科目。各部门要对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要准确、完整、详细填报,并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和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编制主要内容
部门预算编制范围是区属一级预算单位及其所属基层预算单位,各街道、各区管公司。
部门预算的编制内容主要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和财政性资金项目绩效目标。
(一)收入预算
本年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各预算单位应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预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来源。对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非财政拨款收入要分类分项编报,并标明收入名称及来源。
(二)支出预算
本年支出主要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含政府性投资项目、专项资金)。各预算单位应切实将各项支出需求按轻重缓急纳入年初预算,不留硬缺口。基本支出要按照区财政局已制订的定员定额标准体系编报。项目支出根据《青浦区区级财政项目库管理办法》(青财预〔2016〕97 号)文件要求,区级部门应结合有关行业、领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部门职责,提出财政资金安排的重点、方向、绩效目标,提前进行项目的征集和审核。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和部门三年滚动规划时,区级部门和所属单位项目预算申报在财政项目库中根据实际工作需求选取项目报财政部门,未纳入财政部门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向财政部门申报。
(三)政府采购预算
各预算单位在编制“二上”预算时,应根据《青浦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及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进一步细化政府采购预算,将采购项目内容、资金预算及采购形式列出。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预算单位还应按照《青浦区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和《青浦区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确定其目录分类。
(四)项目绩效目标
根据《预算法》的规定,以及《青浦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财督〔2014〕148号)和《青浦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青浦区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督〔2014〕155号)等文件的要求,2017年将继续扩大绩效目标管理范围,原则上所有项目均应编制绩效目标,对已经纳入绩效目标管理范围的项目,除不申报预算等特殊情况外,均应继续申报绩效目标。选择部分预算主管部门开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编制试点。
五、编制时间安排
部门预算和三年滚动财政规划按照“二上二下”的程序编制,预算单位编报预算时间统一按下述规定执行:
(一)
9月10日前
,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编制2017预算的建议数、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建议数上报区财政局(所有非政府性投资项目均需申报预算绩效目标)。
(二)
10月10日前
,区财政局在三年滚动财力预测基础上综合平衡各部门预算后,提出2017年部门预算控制数和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控制数,报区政府批准后下达给主管部门。
(三)
11月10日前
,主管部门根据2017年预算控制数、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控制数编制2017年部门预算草案和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包含报告和附表),报经分管区长批准后,报送区财政局。
(四)
12月30日前
,区财政局汇总2017年区本级部门预算、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上报区政府,完成编制工作。
(五)区财政局根据区人大审批的年度预算和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在区人大批准二十日内向各部门批复部门预算。同时,将各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意见告知部门。
六、其他
2017年各镇人民政府的部门预算编制,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青浦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