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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本区2016年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

QB1101000-2016-006

主动公开

青财预(2016)55号

青浦区财政局

2016.03.14

 

各镇人民政府、各预算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要求和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本市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沪财预〔2015117号)的规定,现就做好本区2016年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跟踪监控
各单位要及时跟踪本单位财政存量资金情况,按照统一表式统计汇总财政存量资金,于每月结束后3日内报送区财政局。同时,各镇应将每季度财政存量资金情况与上一季度财政存量资金情况等进行比较,分析增减变化及差异原因,撰写分析报告随同财政存量资金表格一并报送区财政局。
二、落实盘活措施
各单位要根据国家、本市和本区的有关要求,贯彻落实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各项要求:
(一)区级预算主管部门
各预算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本市和本区关于贯彻落实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要求,对于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2年以上(2013年及以前年度)的资金,由区财政及时收回统筹使用。
(二)镇级
1. 对于一般公共预算结转2年以上(2013年及以前年度,下同)的资金,应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2. 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
3. 对于上级专项补助资金中,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并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应由镇级财政交回区级财政统筹使用;未满2年的结转资金,镇级财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由镇级财政及时收回统筹使用。
4. 对于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由镇级财政及时收回统筹使用。
5. 对于财政专户结余资金,要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收回财政存量资金预算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581号)的有关规定,除社保资金、粮食风险基金、教育收费、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代管资金以及其他经财政部认定的财政专户资金外,其余财政专户资金中的存量资金应按照财政存量资金进行统计和清理。
三、发挥资金效益
各单位应根据《预算法》和国家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大力推进财政资金的统筹使用,将盘活的财政存量资金统筹用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快支出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四、强化检查督促
各单位要加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检查,督促各部门各单位严格落实国家、本市和本区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大财政存量资金的盘活力度,加快盘活资金的安排使用,对支出进度慢、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不力的部门要进行通报或约谈。
特此通知
 

 
 

 

 
青浦区财政局

                                   2016年3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