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财政局 青浦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2016年青浦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QB1304000-2016-054
主动公开
青财行〔2016〕86号
青浦区财政局
2016.05.1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委、办、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2号)要求及市资产清查工作会议精神,区财政局、区机管局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青浦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以下简称“资产清查”)。为了保证资产清查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资产清查的重要意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是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保障。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求的有效举措;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客观要求;是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推进厉行节约的具体体现。
通过资产清查,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有利于夯实管理基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促进资产合理配置,为预算编制和审核提供可靠依据;有利于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实现资产动态管理;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同时,开展资产清查能够从资产的数量、价值、结构、使用状况等多层面准确反映政府财务、资产情况,为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奠定基础。
二、认真组织开展好本部门的资产清查
本次资产清查以
2015年12月31日
为清查基准日,清查范围为
2015年12月31日
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单位资产清查。
各主管部门应当于
2016年7月31日
之前将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清查结果审核汇总后,按要求分别报送区财政局、区机管局。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按照《2016年青浦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详见附件)和有关要求进行。
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区财政局、区机管局或者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资产清查时间紧、任务重,各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健全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和实施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并于
2016年5月20日
之前将资产清查工作责任部门、责任人、联系电话通过RTX报送至区财政局行政政法科,联系人:杨莉华,联系电话:59729825。各有关方面要通力合作,精心组织,克服困难,狠抓落实,按期完成资产清查,保证清查结果真实、可靠,有关数据准确无误,切实做到账表、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资产清查结束后,区财政局、区机管局将组织对本次资产清查进行总结、通报,并对清查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附件:2016年青浦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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