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QB1304000-2016-093
主动公开
青财库〔2016〕150号
无
2016.07.28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上海网班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万荣路1288号龙软软件园A座
电 话: 15216636571
被投诉人:上海大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汉口路398号华盛大厦22楼
电 话:021-63238528
二、基本情况
本局于
2016年7月12日
依法受理了投诉人对“学校协同学习系统数字化教学设备及智慧教室建设集成”的投诉事项,同时依法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并收到了被投诉人提交的相关书面说明及材料。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是:投诉人认为本项目共有2个包件,市政府采购信息系统显示只有第一包,第二包被隐藏,且包件一报名需要包件二资质,招标公告中未说明。其选择包件一进行报名时遭到被投诉人的阻挠,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三、调查情况
本局对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及质疑和质疑答复的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就投诉事项涉及市政府采购信息系统的操作咨询了该系统维护人员。本项目名称为“学校协同学习系统数字化教学设备及智慧教室建设集成”,采购预算金额为132万元,是由两个采购项目组成,分别为:
1、预算名称:学校协同学习数字化教学设备
采购项目编号:17-16-13475-001
预算金额:92万元
2、预算名称:智慧教室建设集成
采购项目编号:17-16-13514-001
预算金额:40万元
被投诉人在招标策划时将上述两个采购项目合并采购,故投标供应商网上报名时只看到第一包,即为两个采购项目的合并包件,不存在故意隐藏包件二的情况。被投诉人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供应商就两个采购项目,即包件一和包件二,分别设定了资格条件,与该项目将两个采购项目作为一个合并包件采购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未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予以说明。
四、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本项目设定的资格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该项目采购活动违法,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浦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