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QB1304000-2016-101
主动公开
青财库〔2016〕203号
无
2016.11.02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宁波凯福莱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666弄16号
电 话: 0574-83092918
被投诉人:上海星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青浦区救护大队路60号3楼
电 话:13621688761
二、基本情况
本局于
2016年9月27日
依法受理了投诉人对“青浦区医疗急救中心采购救护车项目”的投诉事项,同时依法向被投诉人、中标供应商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并收到了被投诉人和中标供应商提交的相关书面说明及材料。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是:(一)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所投脊柱固担架技术参数中承重这一项不满足招标要求,涉嫌造假;(二)投诉人认为本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对部分产品要求提供生产厂家或中国总代理的授权书和售后服务承诺的原件,以及对应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证明属于违法条款。
三、调查情况
本局对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有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质疑和质疑答复的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组织召开了由投诉人和中标供应商参加的质证会议,并向中标供应商所投脊柱固定担架的负责中国大陆业务的公司发函核实相关情况。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脊柱固定担架承重≥
1100KG
,
经核实,中标供应商所投脊柱固定担架承重标准为
1100KG
重量不发生断裂,符合招标要求。采购人为确保供应商所投产品的质量及售后服务要求提供针对本项目中部分产品生产厂家或中国总代理的授权书和售后服务承诺的原件,以及对应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证明,并无不妥。审查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对评分细则设定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四、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中标供应商所投脊柱固担架技术参数中承重这一项符合招标要求。
(二)本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对部分产品要求提供生产厂家或中国总代理的授权书和售后服务承诺的原件,以及对应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证明,并无不妥。
(三)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对评分细则设定不符合规定。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本局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浦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