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青浦区预算绩效管理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QB1103000-2016-008
主动公开
青财督〔2016〕213号
青浦区财政局
2016.12.1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委、办、局,各区级公司:
为规范青浦区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的行为,提高预算绩效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现将《青浦区预算绩效管理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青浦区财政局办公室
青浦区预算绩效管理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浦区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提供服务的行为,提高预算绩效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55号)以及《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沪财绩〔2014〕22号)和《青浦区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青财督〔2014〕15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浦区各级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统称“评价组织者”)委托评价机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相关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预算绩效管理相关服务(以下统称“评价服务”),主要包括:
(一)对财政支出设置的绩效目标进行评审(事前评价);
(二)对财政支出的运行过程进行绩效跟踪(事中评价);
(三)对财政支出的执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事后评价)。
第二章 委 托 管 理
第四条 评价组织者委托评价服务前,应根据不同项目的评价管理特点和要求,编制任务计划、明确管理范围、制定管理措施,在区财政局公开招标的定点供应商或者在市财政局机构库中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要求,通过相应的采购方式择优选择评价机构。被评价项目资金100万及以下的,原则上由评价组织者自行实施。
第五条 评价组织者应根据财政支出不同阶段的绩效管理特点和要求,对委托评价机构参与的评价服务工作进行管理,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 评价组织者要根据有关规定与评价机构签订评价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细化评价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执行。
第七条 评价服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支付”的原则,可在部门预算或专项资金中安排,费用的支出应当符合有关财务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规定。在绩效评价行业标准未明确前,评价组织者应按照市、区财政部门建议的指导价格确定计费标准,并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评价费用。
第八条 评价组织者应要求评价机构严格按照《青浦区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据评价合同的约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价服务。
第九条 评价组织者应要求评价机构成立专门的评价工作组,并对评价工作组的人员结构(至少有一名熟悉财务管理的专业人员)、评价能力和经验,以及回避事项等提出具体要求并进行审核;评价机构在评价过程中应保持工作组成员的稳定;因项目评价服务需要,评价机构可外聘相关专家提供专业支持。
评价服务实施过程中,评价组织者发现评价机构隐瞒需回避事项的,有权要求及时调整评价人员或终止服务委托。
第十条 评价组织者应要求评价机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评价服务工作方案,并按照相关文件确定的格式及要求报送评价组织者。
原则上,对金额较大、重大民生、社会关注度高的绩效管理服务项目,评价组织者应对评价机构制定的工作方案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或评审,评审重点包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家评审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评价机构,评价机构应根据审核或评审意见,对工作方案进行修正和完善;修订后的工作方案经评价组织者确认后,评价机构方可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评价组织者应要求评价机构根据确定的工作方案实施评价服务,并按照规范的格式及要求撰写评价报告,就报告的有关情况与被评价的部门(单位)进行沟通,按要求向评价组织者报送评价报告初稿。
评价组织者应对评价机构撰写的评价报告初稿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评审。原则上,报告的评审专家人选应尽量与方案的评审专家人选保持一致。
评价组织者应要求评价机构根据审核或评审意见对评价报告初稿进行修正和完善,按要求向评价组织者报送评价报告(包括电子文档)。
第十二条 评价组织者应做好评价任务计划、评价工作方案、评价基础数据、评价报告和评审(审核)意见等有关重要资料的档案管理。评价机构应对绩效评价工作底稿和有关资料单独建档管理,未经评价组织者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第三章 质 量 管 理
第十三条 评价组织者应根据服务合同对评价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发现评价机构有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依据委托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将其违约行为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区财政局绩效评价管理部门,区财政局核实后将按相关规定记录其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 评价组织者应在评价工作完成后,填写《评价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服务工作情况反馈表》(附件1),报送区财政局绩效评价管理部门。区财政局将记录评价机构的工作质量情况及专业擅长领域,作为对评价机构评价质量信息管理的重要来源和评价工作选择评价机构的重要依据;将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对评价机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记录,对评价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列入评价机构的评价质量信息,将评价机构的评价质量信息与相关管理部门共享。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已评价的对象组织开展再评价,对评价机构开展财政监督检查,以促进评价组织者、评价机构提高绩效评价工作质量。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适时组织对评价机构的相关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评价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服务的能力和质量。
第四章 信 息 管 理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根据评价机构参与评价服务的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机构档案库,按照相关规定对入库评价机构信息进行相应管理。
第十八条 评价组织者委托绩效评价业务时,应要求评价机构向区财政局绩效评价管理部门提交《评价机构信息登记表》(附件2,可登录上海财政网站[http://www.czj.sh.gov.cn]下载)。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将定期在青浦区财政局网站上对评价机构及参与评价服务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青浦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评价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服务工作情况反馈表;
2.评价机构信息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