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QB13010002017013
主动公开
青财采(2017)69号
无
2017.06.22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上海新青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青浦区港俞路555弄新青浦世纪苑43号
电 话: 021-39222201
被投诉人:上海市青浦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上海市青浦区城中西路
电 话:021-59727486
相关供应商: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镇物业”)
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772弄1号楼2楼
电 话:021-51502332
二、基本情况
本局于
2017年2月13日
依法受理了投诉人对“青浦法院物业管理”采购项目的投诉事项,同时依法向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并收到了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提交的相关书面说明及材料。调查期间,投诉人又向本局提交了投诉事项的事实依据。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是:(一)益镇物业虚报瞒报,严重弄虚作假,没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公司缺少健全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不是合格的供应商;(二)益镇物业不具备本次招标面向中小型企业资格条件;(三)益镇物业不具备相应的法院安检资格以及地方政府的政策导向。
三、调查情况
本局对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评审过程、质疑和质疑答复的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关于投诉事项(一),经审查,益镇物业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通过查询“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益镇物业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本项目招标文件没有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经查询,益镇物业松江分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关于投诉事项(二),经审查,益镇物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的声明函。2月22日本局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即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嘉定经委”)发函,商请其对益镇物业作出中小企业认定,截止到
6月20日
,本局尚未收到嘉定经委出具的中小企业认定证明。3月15日本局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由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对益镇物业作出的中小企业认定证明,认定该企业为微型企业。投诉人认为益镇物业不具备中小企业资格条件,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三),评标委员会认为益镇物业满足招标要求,未发现评标委员会评审过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四、处理结果
综上,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一)、(二)、(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关于调查中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没有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的问题,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