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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

QB13010002017027

主动公开

青财采(2017)136号

2017.12.20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上海新青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址:上海市青浦区港俞路555弄新青浦世纪苑43
  话: 021-39222201
被投诉人:上海市青浦区政府采购中心
    址:上海市青浦区城中西路
    话:021-59727486
相关供应商: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镇物业”)
    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7721号楼2
    话:13122313412
二、基本情况
本局于 2017213 依法受理了投诉人对“青浦法院物业管理”采购项目的投诉事项,同时依法向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并收到了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提交的相关书面说明及材料。调查期间,投诉人又向本局提交了投诉事项的事实依据。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是:(一)益镇物业虚报瞒报,严重弄虚作假,没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公司缺少健全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不是合格的供应商;(二)益镇物业不具备本次招标面向中小型企业资格条件;(三)益镇物业不具备相应的法院安检资格以及地方政府的政策导向。
三、调查情况
本局对本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过程、质疑和质疑答复的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关于投诉事项(一),经审查,益镇物业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通过查询“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未发现益镇物业存在重大违法记录,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本项目招标文件没有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二),被投诉人的投标文件第16页“七、投标人情况简介”中载明,截止 20151231 ,在册人数1867人,营业收入66746572.18元;投标文件第29页“利润表”载明2015年度营业收入66746572.18元;投标文件第85页“二十四、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公司简介部分载明公司“各类服务人员1800余人”。上述数据不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的物业企业中小企业标准。益镇物业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不符合合格投标人的条件,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仍然允许益镇物业进入后续评审环节,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三),评标委员会认为益镇物业满足招标要求,未发现评标委员会评审过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四、处理结果
综上,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一)、(三)。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决定本项目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关于调查中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没有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的问题,责令上海市青浦区政府采购中心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2017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