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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意见

QB13010002018003

主动公开

青财采〔2018〕5号

青浦区财政局

2018.01.30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上海创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址: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双联路158号东隆大厦 8F
 
 
  话: 021-60258226
 
 
 
被投诉人:上海四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址:上海市青浦区胜利路7586
    话:021-69223232
二、基本情况
本局于 20171226 依法受理了投诉人对“赵巷镇装修垃圾第三方运营管理”采购项目的投诉事项,同时依法向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并收到了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提交的相关书面说明及材料。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是:(一)中标单位不具备资质准入;(二)中标单位不具备同类项目的管理经验;(三)中标单位的报价高于投诉人报价;(四)中标单位不具备分拣后建筑垃圾的合法处置消纳点。
三、调查情况
本局对本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过程、质疑和质疑答复的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关于投诉事项(一),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了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投诉人所称的“青浦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中标单位”和“青浦区建筑装修垃圾清运名录”并未列入其中。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提供了招标文件对合格投标人所提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了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中标单位符合本项目投标人资格条件。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二),经审查,评标委员会根据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同类项目业绩证明,按照本项目评标方法进行评审,未发现评标委员会评审过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三),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评审因素包含报价、整体管理方案策划、具体实施方案和投标文件完整性、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人员配置方案等,报价不是决定中标与否的唯一因素。经综合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得分最高的本项目中标单位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违法违规评审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四),经审查,招标文件第20页“2、服务内容”要求“装修垃圾的清运、分拣和消纳处置,分拣场所由采购方提供,分拣完毕后由供应商按照9大类垃圾进行分类消纳处置,并提供垃圾消纳处置的备案证明”,中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9大类垃圾消纳处置备案证明。
另外,招标文件并未对供应商用于本项目的单台运输车辆载重作出要求,中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就本项目实施提供了技术方案,符合招标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四、处理结果
综上,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2018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