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一级

字号

打印

投诉处理决定书

QB13010002018017

主动公开

青财采(2018)92号

2018.09.30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东方万隆家俱有限公司
  址:北京市东三环南路劲松东口乐澜宝邸15-603
被投诉人:上海市青浦区政府采购中心
    址:上海市青浦区城中西路38号南楼304
被投诉人:上海市青浦区校产管理中心
    址:青浦区万寿路55
相关供应商:上海享意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享意”)
    址:上海市宝山区长建路777731
二、基本情况
本局于 2018813 依法受理了投诉人对“青浦区校产中心办公家具项目(第二包)”(采购项目编号SHXM-17-20180608-1704)的投诉事项,同时依法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收到了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提交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是:1、非合格中标人:上海工厂已闲置关闭,实际无生产能力;转包、分包、联合体投标均无效;2、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申请方为上海享意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由分公司生产加工,产品的(品牌/产地)不一致;3、《第21期中国环境标志政府采购清单》显示“覆面人造板家具”和钢木家具,覆面是指板式类家具,而非涂饰人造板家具;4、本次样品:根据认证证书认证范围,上海享意公司不具备油漆生产许可,本项目提供的样品属于非法来历;5、分公司生产地点的政府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项目不匹配、批复的范围非油漆类产品生产;6、生产检验设备,特备是针对本项目的水性漆的设备名称型号、照片和购买设备发票的金额等真实性待查实;评审委员会对于评分标准中: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完成本项目的设备配置情况)没有进行必要的综合考量,主观意思强,对投诉人所提供的水性漆国内领先技术水平的情况予以不采纳;环保指数不合格;7、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特别是在复审中,避重就轻、答非所问,不尊重有关规定,要求严查。
 

 
三、调查情况

本局对本项目的招标文件、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专家评审意见、评标报告、评标现场录音录像、质疑和质疑答复的相关材料等进行全面审查。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上海享意地址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娄塘镇小东街220号的上海工厂因环保原因已经停产关闭。本投诉项目家具产品由上海享意地址位于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浙江磐安工业园区玉屏街16-1号的磐安分公司生产,其提供了磐安分公司具备生产能力的证明材料。上海享意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磐安分公司是上海享意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海享意存在转包、分包、联合体投标情况。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未将投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是否提供该证书不影响本项目评分。上海享意在关闭上海工厂后,没有按照《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19号)的要求在清单执行期内向相关认证机构办理认证证书变更手续,其提供的认证证书无效,在本项目评分细则中“环保清单”(分值为1分)这一评分项不得分。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查,上海享意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认证证书中认证的生产厂地址是上海市嘉定区娄塘镇小东街220号,而其地址位于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浙江磐安工业园区玉屏街16-1号的生产厂并没有取得认证证书。本次投标产品是由上海享意磐安分公司生产,其产品并不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二十一期)中。上海享意磐安分公司不具备喷涂工艺,但生产家具的其他环节均在磐安分公司完成,包括购置主料、开料、压板、封边、成型加工、刮磨、匹灰等,只有喷漆委托第三方加工,辅料外购,上海享意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招标文件对合格投标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投标人应为所提供主要货物的制造厂家”这一要求。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4,经查,本项目样品由上海享意磐安分公司生产,其中两件油漆类产品的喷漆工艺委托第三方加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海享意提供的样品属于非法来历。投诉事项4 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5,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未将投标供应商的环评报告作为评审因素,是否提供该环评报告不影响本项目评分。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6,经查,上海享意在其投标文件中按照招标要求提供了“完成本项目的设备配置情况表”。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购置生产检验设备发票,也没有将提供购置生产检验设备发票作为评审因素。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项目评分细则根据供应商响应情况进行打分,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违法违规评审的问题。投诉事项6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7,经查看评标现场录音录像,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违法违规评审的问题。投诉事项7缺乏事实依据。
四、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12部分成立。经认定该部分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34567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2018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