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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

QB13010002020014

主动公开

青财采〔2020〕95号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2020.08.31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 诉 人:上海葛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沪宜公路1168号环球大厦115

被投诉人:上海健生教育配置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黄浦区瞿溪路350号1楼

相关供应商:上海高校华实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黄浦区瞿溪路350号18楼1810室

二、基本情况

本局于2020年7月24日依法受理了投诉人对“青浦区教育局部分公办幼儿园校园内教室安装新风机净化设备项目”(采购项目编号SHXM-00-20200526-2576)的投诉事项,同时依法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收到了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提交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是:1、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本项目采购设备为一体式新风净化机,室内安装,无中央管道和外机;设备类型为壁挂式和柜式;★投标产品型号具有在有效期内的整机3C认证证书,注:标有★的要求为资格检查项,若不满足作资格检查不通过处理,为无效标。中标单位上海高校华实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校华实))所投产品为狄耐克DAU-250H。根据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告服务平台查证此款机型的3C证书显示为管道式换气扇(吊顶式新风机),不符合本次招标资格检查项,应该作无效标处理。2、投诉人认为如果高校华实提供的视频演示是一体式新风壁挂机,就质疑其提供的演示设备与3C证书不符,涉嫌提供虚假货物或者虚假信息。3、投诉人根据网上查阅和业内人士了解,高校华实一直从事中央空调安装和租赁服务,所涉及案例均为中央空调。根据此次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类似项目业绩,投标人需提供近三年来类似业绩,而高效华实并没有此次招标项目中新风壁挂机和新风柜式一体机的案例,如若用狄耐克品牌的案例,并非高效华实做的业绩,那就不符合招标评分要求。投诉人的投诉请求是要求对上海高校华实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作无效标(废标)处理,取消其中标资格,重新招标。

三、调查情况

本局对本项目的招标文件、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专家评审意见、评标报告、评标现场录音录像、质疑和质疑答复的相关材料等进行全面审查,同时就相关投诉事项函询厦门狄耐克环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项目于2020年5月26日发布招标公告,6月29日开标,共有14家供应商参加投标,7月2日评标,评标委员会经过综合评分推荐上海高校华实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本局确认以下事实:1、招标文件第17页“四、设备清单”中明确新风恒氧净化机,壁挂式196台;招标文件第17页“五、设备技术要求”中“3.设备应具备开门后自动断电保护功能:落地安装或壁挂式安装…”。2、高校华实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第8页“投标产品的技术说明”中明确所有产品狄耐克DAU-250H为吊顶壁挂式新风机。3、高校华实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第19页“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18010702122568)”中,“产品名称和系列、规格、型号”显示“管道式换气扇(吊顶式新风机)”,产品包括DAU-250H。4、厦门狄耐克环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给本局的回函说明,狄耐克DAU-250H为一体式新风净化系统,狄耐克DAU-250H支持吊顶式安装,也支持壁挂式安装,区别在于安装方式和所需附件不同;因国家CCC强制认证目录中没有新风机类产品,故狄耐克DAU-250H获得的是“管道式换气扇”的认证证书。5、高校华实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第53页至76页提供的类似业绩合同。

本局认为,本项目为货物采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投诉人在投诉书中多处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关于投诉事项1、2,本局认为,招标文件要求采购设备为壁挂式和柜式新风恒氧净化机,明确安装方式分别为壁挂式和落地安装,高校华实所投产品狄耐克DAU-250H支持壁挂式安装,符合招标要求;高校华实提供的视频演示机型与投标文件相一致。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经查,上海高校华实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具有安装新风机的成功案例,满足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投标人提供三年来类似业绩。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另外,本项目评标过程及开评标音视频中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违法、违规评审的问题。

四、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浦区财政局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