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QB13010002021002
主动公开
青财采〔2021〕14号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2021.02.22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 诉 人:上海新洁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128弄5号楼101室
被投诉人1: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人民政府
地 址: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新街318号
被投诉人2:上海沪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青浦区新科路588号3楼
二、基本情况
本局于2021年01月12日收到投诉人对“餐厨垃圾清运车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SHXM-00-20201228-1034)的投诉事项,同时依法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收到了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提交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 招标文件中投标报价要求的内容表述不清晰,缺漏内容的评判标准不明确,不利于投标人准确相应投标文件,不利于评标委员会客观、公正评分 。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十五页“28.资格最终审查”夹带主观意识,违规采用“评定分离”,给采购人选定意向中标人扩大了操纵空间,将导致违规操作的行为。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16页“32.1 招标人无义务向未中标人解释未中标理由”的规定损害投标人对采购结果的知情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符合上海地方标准DB31/T681-2015《环卫车技术与配置要求》的检测报告的相关内容及要求具有唯一性、指向性,指向了唯一的特定检测机构,并对特定检测报告增至40分畸高的分值,未给供应商进行检测和提供检测报告预留必要时间,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要求投标车型须根据DB31/T681-2015《环卫车技术与配置要求》出具检测报告,若我公司投标车型为《上海环卫车辆达标产品型号汇总表》以外车型,特提出以下疑问:1、如果我公司为中标人,采购人是否协助提供上牌手续;2、如果不能协助中标人上牌,请回复原因。
投诉事项6:质疑答复后修改的评分标准,关于“研发能力”和“生产能力”的评分设置依旧不合理;各评分设置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及区间评分,属于评分因素未量化。
投诉事项7:招标文件把资格条件中“交货完工期限”,设置为评审因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质疑回复告知将会调整相关内容,但至今未发布。
三、调查情况
本局对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质疑和质疑答复材料、被投诉人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进行全面审查。
本项目于2020年12月30日发布招标公告,12月31日投诉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被投诉人1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2021年1月7日予以书面答复。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遂向本局提出投诉。
经查:
1、招标文件第13页“12.4.2总价中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评标时将其他有效投标人中该项缺漏内容的最高投标报价计入其评标总价。12.4.3若缺漏招标文件内容的投标人最终成交,缺漏项仍然为投标人的合同范围,并且不得增加合同价。但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达到一定比例或缺漏某些关键内容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认定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
2、招标文件第17页“28.1 招标人将审查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财务、技术、开发等项目实施能力及信誉,确定其是否能圆满地履行合同。28.2 如果确定该第一中标候选人不能按招标文件规定圆满履行合同,招标人将对第二中标候选人资格做出类似的审查,直至确定中标人”。
3、招标文件第18页“32.1 招标人无义务向未中标人解释未中标理由”。
4、被投诉人2质疑答复函第2页“提供具备(CNAS)、(CMA)、(CAL)资质的国家机动车(或汽车)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达到DB31/T681-2015《环卫车技术与配置要求》的,得10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5、被投诉人2质疑答复函第2页“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基本分20分;每一项正偏离加2分,最高的30分;每一项负偏离扣3分,扣完为止。(依据投标人提供的该产品工信部公告和检测报告)”。
6、“DB31/T681-2015《环卫车技术与配置要求》”是原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现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上海市地方标准。
7、招标文件第28页“技术指标(含技术指标、技术规格与技术性能)”分值设置为: 0-36分。
8、招标文件第23页“7、机动车辆应提供国家机动车检测机构根据DB31/T681-2015《环卫车技术与配置要求》出具的检测报告等图文资料”。
9、招标文件第23页“机动车辆须是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需确保能在上海上牌”。
10、质疑答复函第2页“ 所投设备的制造商的研发能力和生产能力:良好的得2分;一般的得一分;差的不得分”;第3页“车辆密封性及防滴漏性能,根据投标人提供车厢结构图及液压系统等配置等进行比较打分,优秀得6-8分,良好得3-5分,一般的得0-2分”、“是否提供操作及维修人员培训及其培训次数、是否提供免费技术咨询服务及其期限长短、是否提供原厂培训服务。产品验收方案的响应程度。好的得1分;一般的得0.5分;没有的不得分”、“保修响应时间承诺:及时迅速的得1分;一般的得0.5分;响应不及时的不得分”。
关于投诉事项1,本局认为,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达到一定比例或缺漏某些关键内容,评标委员会有权认定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中“一定比例”和“关键内容”的具体数值及具体内容,实质性响应条件不明确,且未其写入招标文件的实质性相应条件,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不利于采购人或评标委员会客观、公正的评审。另外被投诉人1、2未针对投诉事项1所包含的质疑事项作出答复,也未向本局作出合理说明。综上,投诉事项1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本局认为,投标供应商的财务、技术、开发等项目实施能力及信誉,是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属于资格条件,招标文件对中标候选人再进行资格审查,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本局认为,招标文件明确招标人无义务向未中标人解释未中标理由,不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发〔2020〕13号)“在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且一并以书面方式告知未中标(成交)供应商未中标(成交)的原因(但不得泄露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前述原因包括以下与该供应商相关的内容: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情况及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响应)的原因,评审得分与排序,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询价小组对该供应商的总体评价”的规定。投诉事项3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本局认为,“DB31/T681-2015《环卫车技术与配置要求》”是原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现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上海市地方标准。招标文件将执行该标准写入采购需求并无不妥,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机动车辆应提供国家机动车检测机构根据DB31/T681-2015《环卫车技术与配置要求》出具的检测报告,并未指定特定的检测机构。质疑答复函中调整后的评分表,对“提供具备(CNAS)、(CMA)、(CAL)资质的国家机动车(或汽车)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达到DB31/T681-2015《环卫车技术与配置要求》的”设置10分;“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设置30分,这些评分因素分值是根据采购需求设置,并无不妥。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5,本局认为招标文件要求机动车辆须是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并没有要求投标车型为《上海环卫车辆达标产品型号汇总表》中的产品。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6,本局认为,质疑答复函评标办法中评审标准设置有“优秀得6-8分,良好得3-5分,一般的得0-2分”等,存在分值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投诉事项6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7,本局认为,被投诉人2在质疑答复函中明确了修改后的评标办法,删除了“交货期”这一评审因素,已就质疑事项作出整改。投诉事项7缺乏事实依据。
另外,被投诉人2在质疑答复中对招标文件中部分采购需求、评分因素等作了修改,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四、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4、5、7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事项1、2、3、6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被投诉人1、2的违法违规行为另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2021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