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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区办公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定额标准的通知

QB13040002021027

主动公开

青财社〔2021〕69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21.08.30

教育系统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9〕17号)要求,全面加强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不断提升教育现代化建设水平、提高学校的财政保障水平、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公办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基本定额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本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本市学前教育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的通知》等规定,经区财政局和区教育局研究决定,从2022年起调整本区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定额标准,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青浦区各公办学校。

二、公用经费定额标准

学校公用经费是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学活动、后勤管理等日常工作任务的各项费用。公用经费定额分为综合定额和单项定额,本次对我区公办学校公用经费综合定额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见附表。

三、继续实施托底保障政策

对规模较小的公办学校继续实行托底保障,即在综合定额拨款的基础上,对幼儿园不满270生、中小学和高中不满700生、中职校不满500生的学校,按照保底学生数托底保障。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立足本区教育办学实际,以本市生均经费基本标准为指导,结合本区各类公办学校公用经费实际使用情况以及经费需求情况,合理确定并逐步提高生均定额拨款标准和财政教育投入水平,教育投入进一步向薄弱学段学校倾斜,建立生均拨款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教育生均经费足额保障并逐年增长。

五、有关要求

(一)各公办学校要进一步健全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按规定编制学校年度预算,严格执行支出范围与标准,按照勤俭节约、统筹兼顾的原则合理合规安排使用公用经费,严禁将公用经费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支出。对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要按照国有资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要进一步强化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会计人员培训,提高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

(二)本通知由青浦区财政局、青浦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三)调整后的定额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青浦区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定额明细表》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