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财政局关于切实加强本区“三保”保障做好财政收支平衡工作的通知
QB11020002022010
主动公开
青财预〔2022〕71号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2022.10.12
各镇财政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财办预〔2022〕169号)及《关于切实加强本市“三保”保障做好财政收支平衡工作的通知》(沪财预〔2022〕79号)等工作要求,切实筑牢兜实“三保”底线,保持镇级财政平稳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三保”保障责任,筑牢兜实“三保”底线
各镇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落实“动态清零”总方针,将防疫物资及必要生活物资保供、临时性工作补助、防疫消杀、安保后勤等疫情防控必要支出,作为“三保”支出的重要内容,在预算安排和支出顺序上予以优先保障。
各镇财政部门要落实好“三保”保障责任,大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等“三保”支出,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二、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
各镇财政部门要将政府过紧日子作为长期坚持方针,加大一般性支出压减力度,做到有保有压,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严禁将财政资金用于违规建设楼堂馆所、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除保障政府正常运转外,大力压减行政开支,降低公务出行标准、严格出国出境审批;不得购置、新建和新增租赁办公用房,除必要的危房修缮外,现有办公用房不得重新装修;不得购置、更新一般公务用车;除国家批准的重大活动外,不得自行举办大型节庆、论坛等活动。各镇级部门和单位要坚持勤俭节约,以最精简的资金资产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严禁用钱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等行为。
强化人员类经费管理。严格执行上级确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规定,严禁自行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和新设各类津贴补贴政策;全面规范各镇聘用的编外人员,人员数量只减不增,经费支出从严控制。
三、做好预算收支平衡工作,全力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安全发展
各镇要落实保障本镇财政平稳运行主体责任,切实强化预算管理,提高自我保障能力,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做好预算收支平衡工作。
各镇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源建设,加大收入组织力度,增强财政统筹能力,统筹用好各类上级补助资金、调入资金、盘活财政存量资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国有资产资源等,增强本级财力。
各镇财政部门要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工作力度,严格落实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力度盘活上年结转资金,2022年允许提前将当年无需使用的上年结转资金全部收回预算统筹安排使用,确需继续安排资金的结转项目,通过以后年度预算予以安排。在非财政拨款收入能够满足需要时,除承担科研等特定任务和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安排的支出外,一般不再安排财政拨款。
各镇财政部门要加强支出管理,优化并落实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安全发展的财政政策措施,围绕“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加强财政保障。要加快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以及其他减税降费政策,加快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对已列入预算的项目,特别是稳经济发展的项目,要督促项目部门和单位尽快组织实施,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全力稳住经济大盘。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民生政策可持续性,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教育、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劳动就业、文化体育、住房保障等领域基本民生支出政策,不得自行提标扩面或延长执行期限。在国家统一的民生政策落实前,不得出台新的民生政策,已出台民生支出政策的保障标准、受益范围、执行期限超过国家统一政策的,不得再行提标扩面或延长执行期限。大力压减非刚性、非重点、非急需项目支出,对预算安排偏松的支出项目、还未实施的项目、情况发生变化已无需执行或短期内不具备执行条件的项目,要应压尽压。
在统筹做好预算收支平衡过程中,涉及调整预算总支出、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预算调整事项的,应依法依规调整预算,实现预算收支平衡。
四、加强镇级财政运行监测,防范化解财政运行风险
各镇财政部门要密切关注“三保”支出预算执行、财政保障水平、直达资金使用、暂付性款项清理等情况。要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本镇财政运行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针对风险点提早制定应急预案。如发生“三保”未及时足额保障到位的情况,应第一时间报告区财政局,并抓紧整改到位,确保“三保”不出问题。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