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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QB130100020230012

主动公开

青财采〔2023〕99号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2023.10.26

各镇人民政府,各预算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

近日,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沪财资〔2023〕14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做了进一步明确。为认真贯彻《通知》精神,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区贯彻落实市财政局有关文件的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与相关部委制定的统一规范填制资产管理基础信息卡片,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实时记录、更新资产的状态变化和价值变动。有关部门和单位还应按照财政部文件规定、市财政局工作部署定期盘点、梳理本部门、单位各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实物量和价值量等资产管理要素,摸清家底,推进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二是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有关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报和资产月报的编报规定和报送程序,按时规范报送有关资产管理情况。根据中共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国有资产报告应逐步实现报告范围的“全口径、全覆盖”,将公路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纳入报告工作范畴。

三是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盘活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定期开展资产盘点,及时摸清资产家底,清理整合闲置、长期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纳入公物仓集中管理,盘活存量资产。同时,充分利用各种盘活方式,探索资产盘活有效途径,提高盘活效率,并按照规定时限定期如实报送资产盘活工作情况。根据《青浦区财政局关于做好青浦区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盘活工作的通知》(青财采〔2023〕51号),2024年1月1日前,各镇人民政府、各预算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报送2023年6月16日至12月15日本部门、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活工作情况和有关数据。

特此通知。

附件:1.沪财资〔2023〕1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2.青财采〔2023〕51号 青浦区财政局关于做好青浦区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盘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