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无
主动公开
无
青浦区民防办公室
2016.01.01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区民防办办理核准建设手续(区批)的各类民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代码:5616
三、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第四十九条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上海市民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单独修建的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民防办办理备案手续。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办理该工程的防空地下室的备案手续。
3、《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52号)第十四条规定:单独修建的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民防办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结建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青浦区民防办公室负责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民防办窗口受上海市青浦区民防办公室委托具体负责实施。
(二)审批内容
竣工验收备案申报手续是否齐全、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结论意见与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意见是否一致、实体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三)法律效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或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民防工程。
申请人领取《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后可向市或区(县)建设管理部门、房地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
(四)审批对象
本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区民防办办理核准建设手续(区批)的各类民防工程。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市民防安质监站出具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竣工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与市民防安质监站的监督意见一致;
(3)《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中的信息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的信息一致;
(4)申报时间离竣工验收时间不超过15天。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违反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1)市民防安质监站未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竣工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与市民防安质监站的监督意见不一致;
(3)《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的工程信息不一致;
(4)发现申请材料中有虚假材料。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应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 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加盖建设单位公章,还需提供原件以供查验。
3、原件应按表式要求签字盖章。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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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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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电子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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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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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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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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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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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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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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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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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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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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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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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一份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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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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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勘察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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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一份
|
纸质
|
加盖勘察单位公章,仅涉及内部改造的工程不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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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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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一份
|
纸质
|
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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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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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合格证明书)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加盖监理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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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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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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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一份
|
纸质
|
如有其他非民防的建筑物,可提供建设单位承诺书,仅涉及内部改造的工程不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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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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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一份
|
纸质
|
如有其他有消防要求的建筑物,可提供建设单位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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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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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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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一份
|
纸质
|
如有其他非民防的建筑物,可提供建设单位承诺书,仅涉及内部改造的工程不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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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民防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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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一份
|
纸质
|
|
11
|
电梯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
|
复印件
|
一份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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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没有电梯则不需要提供,仅涉及内部改造的工程不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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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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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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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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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关于提交规划验收、消防验收或环保验收的承诺书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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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文书名称
《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见附录2)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民防办窗口对纸质材料进行预审,符合要求后当场受理。
(二)办理期限
法定审批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期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见附录3)。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领取《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后可向市或区(县)建设管理部门、房地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应在承诺的日期内提供规划验收、消防验收或环保验收证明文件。
3、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青浦区民防办公室
接收地址:青浦区外青松公路6189号二楼
(二)接收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夏令时:13:30-17: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上海市青浦区民防办公室行政受理窗口,青浦区外青松公路6189号二楼。
(二)电话咨询
021-59715400、021-69714373
(三)网上咨询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青浦区外青松公路6189号行政服务中心或青浦区民防办公室(青舟路220号)
(二)电话投诉
(021)59722538、69714131或69736068
十五、办理方式
(一)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项目符合受理范围要求且市民防安质监站已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单位向区民防办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人员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交给办理人员。办理人员在3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反馈给受理人员。受理人员根据决定结果,如符合备案要求,受理人员制作《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反馈建设单位,如不符合备案要求,则将《备案部门处理意见》中办理人员注明的不予备案的理由、并连同申报材料反馈建设单位。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二)适用情形
适用于本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区民防办办理核准建设手续(区批)的各类民防工程,且市民防安质监站已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十六、决定公开
区民防办公室在网上以公告形式将审批情况定期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