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开展结建民防工程配建面积计算新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
无
主动公开
沪民防规〔2018〕1号
青浦区民防办公室
2018.06.01
各区民防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持续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人防行政审批改革”关于结建民防工程配建面积计算新标准试点工作,经国家防办批复(国人防〔2018〕44号)同意,在全市开展结建民防工程配建面积计算新标准试点,现就试点有关结建民防工程配建面积计算新标准及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情形通知如下:
一、结建民防工程配建面积计算标准
结建民防工程审批应贯彻“以建为主”的方针,根据建设项目用地性质和地面建筑总量,按比例确定民防工程配建面积。
(一)居住用地项目、公共设施用地项目,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配建;
(二)工业用地按项目地块用地面积的7‰配建。
(三)仓储物流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绿地用地,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等公共、公益建筑等无民防配建要求。
(四)特殊用地(军事、外事、保安)项目,无民防配建要求;
(五)混合用地项目,根据地上建筑物不同功能对应的配建比例进行配建。
具体建设用地分类及相关配建面积标准见附表。
具体建设用地分类及相关配建面积标准见附表。
二、结建民防工程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情形
(一)应配建或可配建人防面积小于
1000平方米
,且建设单位提出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申请的;
(二)建设项目无地下室且建设单位提出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申请的;
(三)依法认定不宜修建民防工程的其他情形。
三、自
2018年4月16日起
首次受理的建设项目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结建民防工程面积配建表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结建民防工程面积配建表
用地性质
|
人防配建指标
|
用地范围
|
R居住用地
|
按地上建筑面积10%
|
居住街坊、居住组团、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基础教育设施等
|
C公共设施用地
|
按地上建筑面积10%
|
市级、区级的行政、商业服务业、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办公等
|
M工业用地
|
用地面积的7‰配建
|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附属设施,包括工业研发用地
|
W仓储物流用地
|
按地上建筑面积5%
|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物流企业的配载、分装车间、运输及附属设施
|
T对外交通用地
|
按地上建筑面积5%
|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附属设施
|
S道路广场用地
|
按地上建筑面积5%
|
城市各级道路、广场、停车场(不包括其它用地附属配套的停车场)、公交场站
|
U市政设施用地
|
按地上建筑面积5%
|
水、电、燃气、供热、邮电、环卫、施工维修、殡葬、消防、防洪防汛、水文观测设施
|
G绿地
|
按地上建筑面积5%
|
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
|
D特殊用地
|
无配建要求
|
军事(不含家属生活区)、外事、保安(监狱、拘留所、劳改、安保部门,不含公安局用地)
|
混合用地
|
根据地上建筑物不同功能对应的配建比例
|
注:①表中所列用地性质分类及代码均采用《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1修订版中城乡建设用地分类标准。
②用地性质、地上建筑面积均以规划部门批复为准,其中地上建筑面积均不含构筑物的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