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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无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发文字号: 沪民防〔2019〕34号
发文日期: 无
公开主体: 青浦区民防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05.20
各区民防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对于本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工业用地项目配套设施不再配建民防工程。《关于在全市开展结建民防工程配建面积计算新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民防规〔2018〕1号)关于工业用地项目按用地面积7‰配建民防工程标准停止执行。此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