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警报设施拆迁服务指南
无
主动公开
无
青浦区民防办公室
2016.01.01
一、事项名称:青浦区防空警报设施拆迁许可
二、代码:5706
三、受理范围
青浦区城市规划区内装有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或建筑。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2、《上海市民防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防空警报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防空警报设施的,应当报民防办批准。重建费用由拆除单位承担。
3、《上海市防空警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区、县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民防办)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和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民防办的指导。第十一条(防空警报设施拆迁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防空警报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建、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需要拆迁防空警报设施的,拆除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并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房屋拆迁许可证等材料报送防空警报设施所在地的区、县民防办。区、县民防办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实施机关
青浦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六、办理条件
青浦区城市规划区内装有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或建筑。
七、受理地点
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民防办窗口。
八、申请材料:
1、防空警报设施拆迁许可审批表1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或通知。
九、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一、咨询方式
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民防办窗口。电话:69714373
十二、办理流程
申请(民防办窗口)→受理拟办→审核→审批→作出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