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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台湾地区十四类公证书在上海使用须经核对的通知》的通知 2006-12-30

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

  现将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台湾地区十四类公证书在上海使用须经核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