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一级

字号

打印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12-10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临港地区管委会、市长兴岛管委会:

  为推进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根据《市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沪府发〔2015〕60 号)有关精神,现就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审批下放

  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由我委核发和管理的市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下放至住宅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或市政府相关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单位)核发和管理。

二、加强审批管理

  (一) 坚持依法行政。各单位在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行政审批工作中,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以及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业务手册明确的审批流程、标准和有关要求依法行政,杜绝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情况的发生,提升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行政审批工作水平。

  (二) 落实后续监管。行政审批下放后,我委将继续加强对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审批中的项目采取网上监督检查和部分项目现场抽查(抽查比例不高于20%)等方式实施监管。同时,每年将组织对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各单位应按行政责任追究事项清单的有关规定,对发生的行政过错行为进行整改。

  (三) 完善信息系统。我委将根据机构改革、工作职责整合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有关要求,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审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调整完善,并通过信息系统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单位在工作中如发现问题或有意见建议,应及时向我委反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