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大型居住社区商业配套用房房地产交易与登记相关问题的通知 2016-12-29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大型居住社区商业配套用房房地产交易与登记相关问题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权〔2015〕5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产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44号)关于大型居住社区中商业配套用房政策的要求,规范相应的楼盘表“房屋标志”标注及房地产交易与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签订《建设项目协议书》的大型居住社区商业配套用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应当书面通知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标注楼盘表“房屋标志”,并出具《大型居住社区商业配套用房认定单》。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按照认定清单将房地产权籍管理信息系统相应房屋楼盘表的“房屋标志”标注为“大居商业配套”,并将标注情况反馈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
(二)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应将《大型居住社区商业配套用房认定单》抄送至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各区县房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销售方案备案(现房)时,应当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证明》(现房)备注栏内加注“大居商业配套”。
(三)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办理房屋网上项目认证时,除按规定收取网上认证材料外,还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区****基地****地块街坊级商业配套用房收购协议》。
(四)已在房地产权籍管理信息系统楼盘表内完成标注的商业配套用房,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除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由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出具的《大型居住社区商业配套用房认定单》。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的附记栏内注明“大居商业配套用房”。
(五)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经批准收购上述商业配套用房的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除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的相关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区政府出具的《关于市大型居住社区****基地商业配套用房(街坊级商业/独立用地商业)收购意向的复函》。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登记证明)的附记栏内注明“大居商业配套用房,依法转让或改变用途还需区政府同意。”
二、本通知实施前,已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大型居住社区商业配套用房,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应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出具《大型居住社区商业配套用房认定单》,书面通知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补办楼盘表标注手续,并告知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地产权利人按下列规定向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商业配套用房,房地产权利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4.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出具的《大型居住社区商业配套用房认定单》(原件);
5.地籍图(原件二份);
6.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的附记栏内注记“大居商业配套用房”。
(二)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商业配套用房,房地产权利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4.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出具的《大型居住社区商业配套用房认定单》和《大型居住社区商业配套用房收购证明》(原件);
5.地籍图(原件二份);
6.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的附记栏内注记“大居商业配套用房,依法转让或改变用途还需区政府同意。”
(三)未按上述第(一)、(二)款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大型居民社区商业配套用房,房地产权利人在申请办理该房地产的转移、抵押、租赁等相关登记时,应当按上述规定补办变更登记,进行附记栏注记。
三、通过收购取得大型居民社区商业配套用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将该房地产再次转让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除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的相关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区政府出具的《关于同意市大型居住社区****基地商业配套用房转让的意见》。
四、划拨土地上的大型居住社区商业配套用房转让的,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时,还应当提交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划拨使用建设用地的书面意见或者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合同及缴清出让金的证明。
五、本文自2015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止。
附件:1.大型居住社区商业配套用房认定单(样表)
2.标注大型居住社区商业配套用房“房屋标志”确认回执(样张)
3.关于市大型居住社区****基地商业配套用房(街坊级商业/独立用地商业)收购意向的复函(样张)
4.大型居住社区商业配套用房收购证明(样张)
5.关于同意市大型居住社区****基地商业配套用房转让的意见(参考格式)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7月28日
附件1:大型居住社区****基地商业配套用房转让明细表
序号 |
门牌室号 |
实测建筑面积
(平方米)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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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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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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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标注大型居住社区商业配套用房
“房屋标志”确认回执(样张)
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
根据你单位发出的编号为 的大型居住社区商业配套用房房源认定单,已确认标注大型居住社区商业配套用房共计 套。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网上房地产管理部
年 月 日
附件3:
关于市大型居住社区****基地
商业配套用房(街坊级商业/独立用地商业)
收购意向的复函(样张)
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区建设推进办公室:
贵办《关于市大型居住社区****基地商业配套用房(街坊级商业/独立用地商业)收购意向的征询函》(____号)收悉。经区政府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区____(同意/无意)收购市大型居住社区____基地街坊级/独立用地商业配套用房,并确定该基地内街坊级/独立用地商业配套用房收购主体为________(收购单位)。
特此函复。
上海市____区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附件4:
大型居住社区商业配套用房收购证明(样张)
_______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______区_______路_______弄______号(坐落号)为大型居住社区商业配套用房,按照《关于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44号)的相关规定,经我中心和____________人民政府共同鉴证,该房地产已由 (收购单位名称) 收购。
特此证明。
上海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
年 月 日
附件5:
关于同意市大型居住社区****基地
商业配套用房转让的意见
(参考格式)
根据《关于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44号)规定,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内以成本价收购的商业配套用房“未经区政府同意,不得擅自将其转让”。
(坐落门牌号)为市大型居住社区****基地商业配套用房(详见附表),产权人为 。现产权人拟将该商业配套用房进行转让。经区政府研究,我区同意该商业配套用房进行转让,请按规定办理相关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
附表:大型居住社区****基地商业配套用房转让明细表
上海市____区人民政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