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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本市商品房销售、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条款的通知 2011-05-27

沪房管市〔2011〕140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工商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执行住房限售政策,明确相关权利义务,维护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对《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00制定)》(以下简称《预售合同示范文本》)、《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示范文本(2000制定)》(以下简称《出售合同示范文本》)、《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003版)》(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改,增加有关住房限售规定的特别告知、违反住房限售规定解除合同的责任等条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出售新建商品房,应当采用修改后的《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出售合同示范文本》与购房人订立合同;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采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二、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工商分局应当做好合同示范文本修改版本的推行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做好网上备案系统中合同版本变更、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工作。 
  三、上述三份合同示范文本通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http://www.shfg.gov.cn)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sgs.gov.cn)予以公布。 
  四、《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出售合同示范文本》和《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出售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内容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一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