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房地产登记事项的通知 2014-07-02
沪房管权〔2014〕204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政局、房地产登记机构: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制订的《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民发〔2014〕79号),现就优抚对象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优抚对象在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时,免交登记费和工本费。
二、优抚对象在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并提出免交上述规费时,除提交本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及其技术规定所需材料外,还应向登记机构提交由优抚对象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上海市优抚对象住房优待专用证明》。
特此通知。
附件:1. 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79号)
2.上海市优抚对象住房优待专用证明(参考样张)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4年7月1日
附件2
上海市优抚对象住房优待专用证明
(参考样张)
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
现有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系我区(县)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请你部门按照《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民发〔2014〕79号)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规费减免。
上海市 区(县)民政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