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通知 2016-12-30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等规定,现就做好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加强房地产经纪人从事存量房交易的管理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工作
(一)凡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含分支机构,
下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经批准增加“房地产经纪”经营范围之日起30 日内,向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其中,外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含分支机构)备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委托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办理。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备案手续(不含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上海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原件,附件1);
2.上海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表(原件,附件2)
3. 营业执照(复印件);
4. 注册地址、固定经营场地的房地产权证、租赁合同或租赁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
5.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证明(复印件);经纪机构为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公司章程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营业执照、备案证书副本的复印件。复印件均由申请备案的经纪机构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三) 区县房管部门、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工作。对提交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时制作发放《房地产经纪企业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
(四) 房地产经纪机构变更、注销、迁址、遗失证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资金等发生变更的,自工商部门核准之日起30 日内,持新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2. 房地产经纪机构自终止营业或经批准取消“房地产经纪” 经营范围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证明材料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3. 房地产经纪机构跨区县迁址的,应先在原备案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再到迁入地的区县房管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4. 房地产经纪机构遗失备案证书的,按照新办备案流程办理,同时注销原备案证书,并在新备案证书中标注原备案证书的编号。
(五)外省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持当地营业执照和备案证书,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
办理分支机构和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手续。
二、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人从事存量房交易的管理(一)严格执行存量房交易网上备案制度
1.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到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用户认证手续;已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可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开通网上签约功能。
2.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按下列流程,为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开通网上签约功能:
(1)持备案证书副本、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等材料,到区县房管部门或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备案部门)确认专业人员的从业信息,由备案部门出具确认单(附件3);
(2)向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确认
单、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资格证书以及入网认证其他规定材料;提交材料齐全的,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为专业人员开通网上签约功能。
3.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加强网签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有虚签经纪委托合同、交易合同,虚报委托价格或虚拟成交价格等违规行为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同意后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及时注销虚拟合同的备案信息;整改期间可暂停其网上签约功能。
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后,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要求办理交易合同备案信息注销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上用户认证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网上签约功能的时效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变更、注销,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离职等,应及时注销、变更网上用户认证和网上签约功能。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专业人员违法违规从事经纪活动的,应按规定取消网上签约资格。
(二)推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1.为保证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
代理存量房交易,应当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可选择通过上海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进行资金监管。
2.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应当严格按照原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 号)的规定,在银行开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按房产的买方建立子账户,专门用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支付,子账户划转时应当有经纪机构和买方的签章。未按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
3.区县房管部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要充分依托存量房交易网上备案平台、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本市规定,强化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附件:1.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
2.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表
3.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从业确认单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1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
注意事项:
1、 申请单位名称请按规范的全称填写。填写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应准确无误。
2、 提交资料是复印件的,加盖公章并备原件校验。如需提交规定以外的补充资料,请填写在相应空栏中。
3、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所提交的资料必须是真实的,否则要承担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
4、 若为委托申请或代理申请,需附委托书或代理资格证书。
附件2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表
属加盟:是□否□
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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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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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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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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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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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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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资 本 |
美元□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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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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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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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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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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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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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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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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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加入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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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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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会长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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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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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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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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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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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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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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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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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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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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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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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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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职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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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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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执业经 纪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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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加入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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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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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会担任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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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人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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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名称 |
企业类型*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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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良好行为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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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名称 |
获奖时间 |
颁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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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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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编号 |
投诉内容 |
投诉处理时间 |
投诉处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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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二年累计促成交易总笔数 笔、总面积 平方米。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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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总笔数 |
买卖总面积 |
租赁总笔数 |
租赁总面积 |
其他总笔数 |
其他总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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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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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表 (分支机构)
机构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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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构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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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法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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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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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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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数 纪人员数证 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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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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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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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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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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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证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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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负责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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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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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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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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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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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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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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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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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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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职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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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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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执业经 纪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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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二年累计促成交易总笔数 笔、总面积 平方米。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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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总笔数 |
买卖总面积 |
租赁总笔数 |
租赁总面积 |
其他总笔数 |
其他总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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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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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附件3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从业确认单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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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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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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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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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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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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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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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份 证 件类 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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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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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专 业 人 员资格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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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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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业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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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从业单位担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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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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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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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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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员签名: 年 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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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房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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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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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