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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2015-05-11

沪房管〔2015〕129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为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加强经营性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城市功能和品质,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2015年3月24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府办〔2015〕30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明确了规土部门在经营性用地出让前应当征询房管部门意见,房管部门应当提出保障性住房建设、装配式建筑配置、全装修住宅管理等各项建设要求、管理要素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若干规定》,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当结合区域实际,积极履责,在经营性用地出让前的征询意见阶段向规土部门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出商品住宅用地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的总体建设要求,包括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比例(不低于5%)、总建筑面积、用途、房型设计等要求,并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同步交付、建成后无偿移交等要求。

  二、按照“区域统筹、相对集中”原则,提出对商品住宅用地的装配式建筑配置面积比例和单体预制装配率等要求。

  三、提出住宅用地中应当落实全装修住宅建设的比例和要求,明确全装修住宅建设程序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提出拟出让地块内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使用、维护和修缮等要求。

  五、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管理用房配置、业主委员会用房配置等要求。

  六、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也可以结合区域实际,向规土部门提出其他管理要求建议。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5月8日